幾天前簽訂了訂金合約,合約上寫付款日起5個日曆日內無條件全額退費。 查條文,民法第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所以如果我簽約日若是11/15,那不算其始日,我最晚可以通知想全額退費的時間是11/20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