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台灣結了婚2年,放棄了原國戶籍,如果跟另一伴離了婚,請問他還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嗎?


如果不行,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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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要合法在臺灣待著,需要有一些證件
要回答能不能繼續待著,需要先稍微說一下外國人與我國人民結婚後,從外國進入到臺灣居留的程序:
入境需要有「簽證」
外國人這時候要先向我國申請「居留簽證[1]」。
想在臺灣停留,要有「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還要有「外僑居留證」
拿著先前申請有效的居留簽證,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驗許可入國後,表示取得6個月內的停留許可,或是超過6個月的居留許可;而如果想要在臺灣停留超過6個月,除了居留許可以外,還必須在入國後的15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而這個外僑居留證有效的時間,從許可的隔天開始算最長不能超過3年[2]
外僑居留證可以延期
外國人在外僑居留證許可的期限到期前,如果想繼續待在臺灣的話,要記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如果延期經過許可,時間一樣最長不能超過3年[3]
想在臺灣無限期居住,可以申請永久居留,但有一定要求
永久居留的規定,主要規定在入出國移民法第25條[4],除了時間原則上要求外國人「連續」居留5年,或者是居留10年,而其中有5年每年都在臺灣超過183天,還要求外國人必須是:
二十歲以上。
品行端正。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這條有一些其他規定,請感興趣的讀者閱讀註腳法條。
回答問題
猜測外籍人士有外僑居留證
題目中提到外籍人士在臺灣結了婚2年,應該是指外籍人士與我國人民結婚、入境我國,待了2年的意思。所以判斷目前情況是,外籍人士有外僑居留證,也還在原先許可的有效期間內。
居留許可與外僑居留證,兩者確實會受到離婚而影響
雖然外僑居留證還在原先許可的有效期間內,但不表示外國人可以把有效期間用完,在臺灣待滿整個有效期間。
當「居留原因消失」的情況,像是當初是因為結婚待在臺灣,那麼離婚的話就使得原本居留的原因消失,這個時候前面提過的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其第4項很明確提到原則上外國人的居留許可會被廢止,而外僑居留證會被註銷;除非外國人有以下原因,才有可能被准予繼續居留:
外國人在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因為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而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
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這件事,會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當居留原因消失,居留許可被廢止,外僑居留證被註銷後,在給予外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後,會被要求離該臺灣
居留原因消失,居留許可被廢止且外僑居留證被註銷的情況下,外國人會面臨被入出國及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或是被命令10天內出國的情況[5]
但是,在強制驅逐出國之前,為了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維護外國人自由遷徙的權利[6],入出國及移民署必須先給外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也就是必須讓外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而且還必須用外國人可以理解的語言,告訴外國人驅逐出境這個決定,立基在什麼事實上、是依據什麼法條與理由做出這個決定,也要告訴外國人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與受理的是哪個機關[7]
小結
外籍人士在臺灣有外僑居留證,也待了2年,但是離婚後,原先居留的原因消失,確實有可能因此被強制驅逐出國或被限令出國,除非他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並有以下任一情況:1. 取得監護權,或是2. 因家庭暴力而判決離婚,3. 可以證明強制出國有可能會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難以回復的損害。
附帶一提,由於題目提到的是外國人放棄的是原國「戶籍」,而不是放棄原國國籍,所以如果確實被驅出出國或限令出國,是可以回到原國的;如果外國人放棄的是原本的「國籍」,成為無國籍人的話,就可能成為難民,屬於國際法中難民的問題了。

 

衍伸閱讀:
1. 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2014),《外來人口離婚後得繼續在臺居留之相關規定》。
2. 南洋台灣姐妹會(2018),《離婚≠離家 移民人權何在?─國際移民日記者會》。
3. 許秀雯 律師(2018),《【外籍母親在台居留權最新進展】》,Facebook貼文。
4. 周憶如(2011),《新移民難以言說的離婚處境》,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

註腳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關於外籍配偶實際要怎麼辦理依親居留簽證,請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2018),《在臺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
    I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II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III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
    I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II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III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IV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V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VI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
    I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二十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II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III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IV 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V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VI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VII 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VIII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IX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5.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1項第7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6.   立法院(2014),《立法院公報》,https://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3/69/LCIDC01_1036901.pdf第103卷第69期上冊,頁95-96。
  7.   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第4項;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4條:「
    I 執行前條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以其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臺灣地區住、居所。
    二、事實。
    三、強制驅逐出國之依據及理由。
    四、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II 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