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是以刑法第135條及140條起訴。 由於被告(我)找到涉案對方不具備等同公務員的法規並當結辯庭承給法官及檢察官。 檢察官在法官最後詢問量刑意見時,檢察官表示『即使告訴人不是等同公務員身份,被告仍然涉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所表示量刑的依據已經不是135條及140條刑責,法官仍然可以依照檢察官的要求量刑嗎? 謝謝解答。 以上所說等同公務員的對方,是高雄市交通大隊委外的拖吊車司機。 經查高雄市交通大隊所規範的行政輔佐人不是授權人,也不是委託人,該接受委外的拖吊車公司是『行政輔佐人』,因此不具備公務員等同的身份。 請參考:https://www.tbkc.gov.tw/Message/OtherInfo/Question?ID=c70bcf0d-cbc7-40f7-8549-e0452aa7aced
一、檢察官所表示的量刑意見,法院不受其拘束。
二、法院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其量刑須以變更後的法條所定刑度為範圍。
三、檢察官所請量刑的刑度,如果並未超出變更後的法條所定刑度範圍,法院仍然採納檢察官的量刑意見而為判決,不能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