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作息不正常 半夜發出噪音擾人

匿名(一般會員)
2023-12-24 00:24

各位先進晚上好~小弟在這邊請教一個問題~本身是住獨棟樓房,與彼此鄰居共用牆壁,隔壁鄰居似乎作息不太正,晚上11點後,常常有拉動房門撞擊牆面的聲音、疑似跳舞的踏步聲及半夜使用洗衣機轟轟巨響⋯時間長達3小時⋯,甚至夜間常常會有疑似重物掉落地面的聲音~讓人驚嚇,溝通未果,且也不知如何蒐證~這種狀況下,公權力可介入嗎?若報警,警察是否會受理?我已經忍耐2年⋯⋯⋯被搞的好像要配合他的作息⋯嚴重影響睡眠⋯🥲 再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傳授一點經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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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鄰居於夜間拉動房門撞擊牆面、疑似跳舞踏步聲、半夜使用洗衣機巨響等,應屬於「近鄰噪音」,如溝通無效,恐需透過報警,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

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這種發生時間不固定,不易測量,而且沒有持續性的近鄰噪音不是環境部(也就是過去的環保署)的權責[1],是由警察機關處理[2]。報警後若到場處理的員警親身了解後,認定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的話,可認為是妨害公眾安寧[3]。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4]的規定,對於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而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的人,最重處1萬元罰鍰。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禁止喧囂聲音侵入

土地所有人可以依民法第793條,禁止喧囂、振動,或其他相似的聲音侵入[5]。但要注意,如果噪音侵入的情形很輕微,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以認為相當的話,法院多認為不應允許這樣的請求[6]

在噪音糾紛中常見鄰居抗辯噪音不是他製造的,反而讓受害者陷入舉證責任的困境。因此,提告前要先蒐集相關證據,例如拍攝到鄰居正在製造噪音的影片、或其他鄰居的證詞,甚至是製造噪音者牆上的敲擊痕跡等[7],供法院綜合判斷。

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除了請求禁止噪音侵入之外,因為「居住安寧」是屬於法律上所保護的人格權益,如果對方在居住區發出超越一般人可以忍受的噪音,而且情節重大的話,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8]的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9]

 

延伸閱讀:

黃蓮瑛、梁九允(2025),《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洪偉修(2022),《噪音Stop!鄰居製造噪音,我該怎麼辦?民事求償篇》。

註腳

  1.   環境部(n.d.),《執行現況與政策》。
  2.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3.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1992/3/27):「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
  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5.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6.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7.   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上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8.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9.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