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需在過指定的時間後才計算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1-05 14:17

為符合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原則上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所以如果公司要求加班必須要從18:45起算,18:00~18:45不算加班費,這是否有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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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休息30鐘。

因此,18:00~18:45期間有工作事實,雇主仍應該給付加班費。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發動勞動檢查、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