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沒有互相照顧可以拒絕分遺產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1-12 21:19

父母雙亡,且雙方並不是手足兄妹,有一方是父親再婚前的小孩,雙方只有在父親葬禮當下見過一次面。
過世者她未婚,沒子女。過世者葬禮上父親再婚前的小孩也從未給過任何幫助(如:葬禮費、 協助舉辦葬禮)。
有什麼法律可以保障過世者的遺產不被父親再婚前的小孩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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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者的子女是法定繼承人[1],依法當然可以繼承過世者的遺產,無論是過世者哪段婚姻出生的子女,都有繼承權。至於繼承人是否結婚、有沒有子女,並不影響他的繼承權。

不繼承遺產,除了繼承人自己不想要而拋棄繼承[2],另外一種就是因為符合特定的情況而「喪失繼承權」。

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符合喪失繼承權的情況相當嚴苛,例如故意殺死被繼承人(也就是這裡的父親)或應繼承人(例如父親的其他子女)、詐欺脅迫父親立下遺囑、偽造變造父親的遺囑等等,才會當然喪失繼承權[3]

另外一種情況,必須父親受到對方重大虐待或侮辱(例如毆打、在世時不扶養對方),而且父親曾表示過他不能繼承,才會喪失繼承權[4]。因此,子女對於喪禮沒有給任何的幫助,比較難認為是對父親的重大侮辱,且即使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如果父親不曾表示不讓某人繼承,對方依法仍有繼承權。


關於喪失繼承權的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4),
子女不孝還可以繼承遺產嗎?(上)──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
子女不孝還可以繼承遺產嗎?(下)──案例解析》。

喪葬費用

至於提問人有提到對方沒有出喪葬費,建議墊付的人保留相關單據,經過全部的繼承人同意後,從遺產中扣掉[5]、還給墊付喪葬費用的人,剩下的遺產才分配。

註腳

  1.   民法1138條第1款:「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2.   民法第1174條:「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4款、第2項:「
    I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II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4.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5.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