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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父母子女
/
繼承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該如何聲請?若是限定繼承,而同時有多個債權人,該如何分配清償債務?
匿名(一般會員)
‧
2019-01-1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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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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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09:46
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不必特別聲請,拋棄繼承必須聲請。
在限定繼承的情形中,如果同時有多個債權人,必須依各債務金額比例,以全部遺產分別償還。
以下詳細說明: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
限定繼承
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
[1]
,也就是說,一旦繼承開始,直接就是限定繼承,不必再做什麼程序,包括原問題中的「聲請」也不需要。
拋棄繼承
辦理時間
知道可以開始繼承的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2]
。
辦理文件
[3]
聲請狀
[4]
、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
[5]
及死亡證明書
[6]
、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7]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的證明
[8]
(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其他法院要求聲請人提出的文件。
辦理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
[9]
準用非訟事件法的規定,辦理拋棄繼承須繳納聲請費用 1,000 元
[10]
。
若是限定繼承,而同時有多個債權人,該如何分配清償債務?
繼承人從知道可以繼承開始的3個月內,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11]
。
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
[12]
。而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繼承人不可以償還被繼承人任何債權人的債務
[13]
。
期限到了之後,繼承人對於在期限內報明的債權,及繼承人已知的債權,依各債務金額比例,以全部遺產分別償還
[14]
。但必須注意,不得影響到優先權人的利益,如:債權人對被繼承人名下房子有抵押權,就可以在抵押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註腳
民法第1148條
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74條
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司法院(2018),《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編號47以下《
家事聲請狀
》。或直接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可由死亡者的配偶、親屬、戶長或同居人等,準備死亡證明書正本、死亡者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前往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再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通常一般人死亡能拿到死亡證明書,在醫院死亡由醫院開立,在家中死亡則由親屬通知警察機關或衛生所,由醫生判定為自然死亡後開立。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編號54《
繼承系統表
》。或直接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民法第1174條
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民法第1156條
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1157條
第1項:「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民法第1158條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民法第1159條
第1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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