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故意與識別能力關係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1-24 22:53

在民法第184、187條相關題目裡討論到法代是否對其子女殺致兇宅負責,在討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子女侵權責任,自殺是否有故意時,參考書內寫到「故意係以有識別能力為前提,在民法第187條規定下,縱使未成年無識別能力法代亦須負責,故有無故意亦對法代責任構成無意義」
想請問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 為何為故意前提?故意與識別能力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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