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各位,民法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他人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收押或毀損,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能請幫幫忙說白話或舉例子嗎
提問人提到的民法第151條[1],稱為「自助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拘束他人的自由、押收,或毀損他人的財產,且因為這是法律容許的保全措施,行為人不用賠償因為自助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
不過,更重要的是,這必須是來不及請法院、相關政府機關援助,而且當時沒有做出自助行為的話,行為人未來就無法實行他的權利,或實行權利顯有困難[2]。
綜合上面的說明,整理出合法的自助行為要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即使自助行為合法,但因為拘束了他人的自由或財產,行為人必須即時請法院處理,如果遲延,或請法院處理被駁回,行為人就必須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害[3]。
沒有即時請法院處理、被法院駁回,甚至行為人的自助行為根本不合法,除了民事賠償責任,行為人也可能依據個案情形涉犯刑事責任。例如討債糾紛,債權人A明明已經提告債務人B詐欺、聲請本票裁定,A卻還是騎車擦撞攔阻正在騎車的B,用自己的身體、膝蓋重壓B,讓B跪趴在地上好一段時間,這樣的行為就被法院認為不符合自助行為的條件,反而成立強制罪[4]。或是行為人C跟鄰居D有排水溝使用糾紛,雙方已經在打官司,C還拿夾子敲擊D家的門,使D的門凹陷刮損,C的行為也被認為並非自助行為,構成毀損器物罪[5]。
至於法院認定符合自助行為的例子,例如:移工與仲介發生薪資糾紛,仲介要求移工一定要先在薪資單上簽名並收走薪資單,移工因為不懂中文、無法正確理解薪資單的情況下,只知道自己被扣了很多錢(包括1筆回國的機票錢),薪水只剩200多元,移工擔心薪資單簽名會被認為是承認扣薪,甚至被認為是同意扣機票錢將被遣返回國,跟仲介要回那張簽名的薪資單仲介也不給,只好搶走裝有薪資袋的皮包跑出去一段路,再取出那張薪資單撕毀它。法院認為移工的行為是自助行為,因為他已在薪資單上簽名,未來就算進入勞資調解,資方可能認為自己有有利證據而不肯讓步,勞工局也可能作出不利勞工的判斷,導致移工未來要實行權利顯有困難,而且這位移工才剛到臺灣沒幾個月,根本不知道怎麼打電話報警、找勞工局介入,所以法院認為移工的行為符合自助行為[6]。
不過,自助行為並不是那麼容易成立,維護自身權利建議先向法院或檢警等機關請求協助,較能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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