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舉辦特賣會被竊盜23萬要求員工以4折賠償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1-31 03:39

公司因為專櫃品牌正櫃需要裝修工程,請員工到它間百貨做公司的特賣會,特賣會折扣最低到38折,但是特賣會的地點是百貨的走道沒有監視器,每天盤點時都發現有遺失物品,後來發現是被竊盜,也有報案,遺失總共16件洋裝,公司牌價23萬,要求員工負責,以四折的價格去賠償,請問沒有監視器,然後被竊盜算在員工身上是合理的嗎?薪水也才3-4萬,公司要求我們給現金或轉帳給公司,如果不賠償會違法嗎?公司堅持讓員工賠償,收回成本價四折,老闆不願意多幫員工負擔,但是這樣的賠償金額對員工來講損失很大,不知道這樣是否合理?或者有違法?再麻煩有可以幫助我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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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依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對這類的事項有沒有約定。

但如果雇主直接扣薪作為賠償[1],可以處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2]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