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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不實

匿名(進階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網路購物 ‧ 2024-03-08 15:12

我是賣正韓衣服織品,韓國有的製造商沒有標籤或者洗標,若我網站上統一無標材質洗標只標產地,但客人收到的衣服上的有詳細標籤,這樣有標示不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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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問題主要牽涉到商品標示法,以及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2條訂定的「服飾標示基準」、 「織品標示基準」等規定。由於服飾與織品的標示規定不完全相同,下面將分成兩部分解說:

服飾的商品標示

不論是在實體商店或在網路上販售服飾織品,都必須遵守商品標示法及服飾標示基準的規定。並且,依照商品標示法第5條[1]的規定,不只是製造商,包括進口商或分裝商,也應該要正確地標示商品。

原則上,商品標示應該標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2]。如果是國內製造的商品,應該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以[3]及商品的尺寸或尺碼;如果是從國外進口的商品,則應該要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以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4]

服飾類產品比較特別的是,除了在商品本體、包裝、說明書上應有商品標示外,還必須在商品本體上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等方式,明顯、清晰地列出原產地、 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以及洗燙處理方法[5]

不過,如果進口的服飾商品上,原本就有附縫原出口國規定的標示的話,則原產地、 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洗燙處理方法等可以用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方式清楚標示即可[6]。在標示時,要注意洗標上的洗燙處理圖案應一併列出我國的圖案,不能只列出國外洗燙處理圖案[7]

織品的商品標示

與服飾相同,織品在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也應該標出商品的尺寸或尺碼、國內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以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8]。此外,如果織品以三歲以下嬰幼兒為對象、且有可能影響嬰幼兒的身體安全的話,也應該另外標明注意事項[9]

織品也應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等方式標示原產地、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洗燙處理方法等資訊,不過如果進口的織品上,原本就有附縫原出口國規定的標示的話,也可以與上述服飾的處理方法一樣,用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方式清楚標示即可[10]

網路平台與商品標示

以上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商品「本身」的標示規定,而當業者將商品上架於網路平台,標示商品資訊讓消費者選購時,就沒有如此詳細的規定。

依照目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見解,並沒有強迫業者要在網路平台上標註上述商品標示內容,如果業者想提供消費者相關選購依據,可以自主將商品標示資訊揭露於商品網頁[11]。但業者提供資訊時,應該要注意資訊與事實相符,以免遭認定為廣告不實喔!

另外需注意的是,在2023年修法後,如果是在網路上販賣商品,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網路平台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相關資料,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12]。因此在網路上販賣商品時,還是應該平時即善盡商品管理責任,備妥相關資訊。

結論

在網路上販賣正韓織品,網站上只標示產地而無標洗標,並無標示不實的問題。

但需要注意如果韓國製造商沒有完整標示商品標示,進口商也應該要完整、清楚地標示相關資訊,以免觸犯相關法規。


延伸閱讀:張學昌(2021),《怎樣的廣告,算是「廣告不實」?》

 

 

註腳

  1.    商品標示法第5條:「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2.   商品標示法服飾標示基準第6點第1款:「第三點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3.   商品標示法服飾標示基準第3點第1款前段:「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4.   商品標示法服飾標示基準第3點第1款後段:「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5.    商品標示法服飾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前段:「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其位置應明顯易見,且經洗滌後不易破損及字體清晰不褪色。」
  6.   商品標示法服飾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後段:「下列服飾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6.已附縫、烙印、燙印或印刷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7.   經濟部87年1月22日商87200842號函釋
  8.   商品標示法織品標示基準第6點第1款:「第三點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9.   同前註。
  10.   商品標示法織品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但下列織品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3.已附縫、烙印、燙印或印刷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織品。」
  1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23),《新法第15條將網際網路平臺納管之方式為何?在網路上販賣一般商品是否應該將商品標示資訊揭露於商品網頁?【第15條】》
  12.   商品標示法第15條:「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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