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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補習班一次繳了一年的學費,但只上了半年,可否要求繳回

匿名(一般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各類契約 ‧ 2019-01-13 08:11

高三時補習班繳了一年的學費,後來學測就有申請上學校,後來就沒去上課了,可否要求補習班退回下學期的學費,但現在離當初已經過了一年半,是否仍然可以向他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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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短期補習班的定型化契約
關於短期補習班[1]的課程、時間及費用等內容,雖然補習班和學生之間可能已經有各種書面或口頭的契約,但為了保障學生的權益,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教育部訂定了定型化契約,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名稱分別是「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3]」及「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4]」。如果補習班提出的契約違反教育部所公布的定型化契約,違反的部分會無效[5]。所以,消費者想要釐清與補習班之間的相關權利義務,包括收費、退費等問題,除了看自己手邊的契約,還可以檢視上述教育部公布的定型化契約。
退費基準
退費手續這點,在教育部的定型化契約中,也就是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第11條並沒有寫明要怎麼辦理,而是說要依照教育部的「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6]
教育部的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中規定,如果學生在全期或總課程的1/3以上期間才提出退費,補習班可以全數不退還[7]。地方政府部分,例如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第6款[8],以及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9],也都規定超過全期(或總課程時數)的1/3的話,就不退費。
檢閱前面看到的中央、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的法規,退費的基準大約會依課程實際的進度區分退費的金額,大致分為:
開課前:全額至9成的退費。
開課日起至全期1/3:7至5成的退費。
超過全期1/3:不退費。
然而,各縣市的規定仍略有差異,建議退費標準仍然要查閱各縣市的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條例。

附帶一提,繳費時補習班所給的收據,上面也會載明退費的規定[10],可以找出來看,但如果收據上記載的退費規定牴觸教育部及該縣市公布的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條例時,仍應依照政府所訂定的退費標準。
小結
回到問題,提問人提到一年的課已經上了半年,而且離當初已經過了一年半等;此外,也不太確定在規定可以的退費時限前,提問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已經有向補習班提出退費申請。如果依照前面的規定,可能比較難主張退費。
確切解決方式,仍建議詢問專業人員,或向當地的消保官尋求協助。建議消費者遇到退費的問題,可以先查詢手邊的收據、定型化契約及各地政府的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定,了解自己的權益。

註腳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2.   補習及教育進修法第9條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教育部(2018),《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
  4.   教育部(2018),《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5.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關於定型化契約的進一步內容請參閱:詹森林(2018),《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6.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第11條第1款、第2款:「退費手續: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二)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7.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8.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9.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學生繳費後退出補習課程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課日三十日前退出者,全額退還。
    二、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之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三、開課日前十五日內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四、開課當日起至第三日(次)上課前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七千元。
    五、第三日(次)上課後至全期三分之一前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六、逾全期三分之一退出者,不予退還。」
  10.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3條:「
    I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II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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