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在性侵犯的旁邊目睹一切事情發生,但卻沒有設法阻止,這樣算不算共犯?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1-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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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問題可能涉及「不作為犯」:

但至於是否成罪,則必須要視具體況論斷,不能一概而論。法律上的不作為犯,可以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

二、不作為犯的種類:

(一)所謂「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才能實現法律上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例如:刑法149條的聚眾不解散罪及同法第306條第2項的滯留不退去罪。

(二)至於「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指行為人對於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結果,負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但行人為卻怠於不作為,因此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此時行為人依法便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檢驗:

(一)就問題來看,如果在性侵犯的旁邊目睹一切事情發生,卻沒有設法阻止,這種情形應該要先排除「純正作為犯」的可能,因為強制性侵罪一定是以積極的不法犯罪行為來實踐,刑法上的強制性侵罪的構成要件不包括不作為,也就是說性侵被害人的犯罪行為不可能是「純正不作為犯」,而旁觀者目睹他人性侵被害人而不加以阻止就不可能有「純正不作為犯」共犯的問題,因此本問題只需就「不純正不作為犯」來檢驗即可。

(二)那麼,旁觀他人性侵被害人而不加阻止的人是否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呢?這個問題的關鍵便在於旁觀者對於性侵結果的發生有沒有「保證人的地位」。換言之,旁觀者對於性侵結果的發生究竟有沒有防止的法律義務。如果有,而旁觀者竟不履行此等防止的法律義務,放任其性侵結果的發生,那麼旁觀者便可能構成強制性侵罪的共犯(不純正不作為犯);但如果沒有,比如說是完全不認識的路人,也就是不具有「保證人的地位」,那麼旁觀者便不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

四、保證人的地位:

所謂保證人的地位是指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在法律上負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而言。而必須進一步強調的是,所謂「保證人的地位」僅以因法律義務所構成者為限,至如由於倫理、道德、宗教或社會等理由所形成之防止義務,則不屬於法律上的義務。

五、結論:

本案的問題範圍很大,不能一概而論。因此,旁觀他人性侵被害人而不加阻止的人是否成具有「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保證人的地位」,必須具體個案探討這名旁觀者為何當時會在現場?旁觀者跟該名性侵犯及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各自為何?如果旁觀者具有「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保證人的地位」,那麼必須進一步探討這個旁觀者在主觀上與該性侵犯之間有無犯意的聯絡,又或者有無助勢或把風的可能;如果以上的情形都予以排除,而這名旁觀者只是單純路過的不相干路人,這個路人又因怕事而不加以阻止,那麼很遺憾的,此旁觀者除了有道德上的瑕疵,應受到其良心及社會輿論的譴責以外,在法律上恐怕無法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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