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未成年時失蹤現已成年想辦理撤尋相關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2024-11-19 04:45

有個朋友 因原家庭有性暴力等問題未成年時離家出走,現已過一段,於上個月已滿18歲。
如今想辦理撤尋,但害怕被原家庭帶回,故有幾個問題想代為詢問:

1.現已成年是否還會通知家人帶回
2.身上無任何證件,有查詢自行前往派出所撤尋不用攜帶證件是否正確
3.是否可以異地撤尋(非原報案之派出所,跨縣市),還是一定要返回到原報案之派出所撤尋呢,如果要回去警方是否能協助送回(北部-南部)?

在此先感謝幫忙解答人員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針對您的疑問,依據法規及判決,並按問題逐一說明:

1.成年後是否通知家人帶回?:
您的朋友已成年,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釋及法院判決[1],警察在處理失蹤人口撤尋時,無權限制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您的朋友已成年,警察機關原則上不應通知其家人帶回。但員警基於職務需要,仍有權對您朋友進行身分查證,並可以於撤尋後,通知原報案人[2]

2.撤尋是否需要攜帶證件?:
您的朋友身上沒有證件,依據相關判決跟規定[3],並無規定撤尋時一定要攜帶證件。所以您的朋友在派出所辦理撤尋,員警不得以未攜帶證件為由拒絕辦理[4]

3.是否可在異地撤尋?:
您的朋友可以選擇在任何派出所辦理撤尋,無需返回原報案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相關函釋[5]支持此說法,員警不得強制其返回原報案派出所。

總而言之,您的朋友已成年,有權利自主決定是否與家人聯繫,並可在任何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撤尋,無需攜帶證件。建議您的朋友攜帶可以證明身分的資料,例如健保卡、保險資料、記名悠遊卡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的資料,以利警方查證。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警察機關受理、查尋失蹤人口固應依該要點為之,尋獲失蹤人時亦應依規定辦理撤尋,並製作訪談筆錄,然並無法律授權警 察機關人員可強制失蹤人經尋獲後,立即至警察機關辦理撤尋,或得拘束其人身自由。
  2.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9I② : 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尋獲時應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及將當日撤尋情形,通知原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
  3.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8 : 尋獲失蹤人口辦理撤尋時,應至受理報案 e 化平臺失蹤人口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輸登尋獲失蹤人之經過情形,並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證明單二份。一份連同筆錄陳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一份交失蹤人、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收執。
  4.   內政部警政署 警署戶字第0910053638號函 : 六、警察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受理查尋人口,不論是否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不得拒絕。
  5.   內政部警政署 警署戶字第0910053638號函 : 六、警察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受理查尋人口,不論是否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不得拒絕。
p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