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方是公車,公車緊急煞車後,我未撞上。後來等了幾分鐘後才發現是前方公車與自小客車車禍。 前方車禍未放車禍警示標示,也沒有人指揮交通。 我欲往公車左邊切出去,結果距離沒有抓好,撞到公車左後保險桿。 請問這樣的肇責是我全部負責嗎?
提問人您好,以下簡單回覆您二次車禍的責任歸屬: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1],「適當距離」會依照道路的性質有不同規定,通常是事故地點後方的5~100公尺[2],如果沒有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就等於沒有盡到擺放故障標誌的義務[3],只有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擺放故障標誌的義務,如想進步了解二次車禍的內容,可以參考文章《對方自摔我要賠償?什麼是二次車禍?誰該負責?》。
通常二次車禍的發生,是因第一次車禍的駕駛人,沒有依照規定在後方適當距離擺放警告標誌,導致後方車輛的其他駕駛人不知前方有車禍發生,進而與第一次車禍的車輛再次發生車禍。然而,提問人所詢問的情形是,提問人已經知道前方發生車禍,且已經煞停車輛,欲變換車道時才發生二次車禍,與通常二次車禍發生的狀況略有不同,提問人的情形可能是因為沒有注意車前狀況[4]導致與公車發生車禍,可能也會有部分的責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