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餐飲業正職,公司有紙本班表還有臉部辨識打卡,但在工時除錯的時候沒有按照打下班卡的時間計算,而是看紙本班表,明明上9小時但只計算8小時,公司的上班時數是按照每月工作天*8小時=上班總時數去計算但是發一樣的月薪,另外每次上班至少要上6小時,若是超過8小時至10小時,這2小時會挪移到其他不足8小時的天數,只有超過10小時的時數、超出當月總時數的這些工時才會按照加班費計算,甚至還會要求正職人員要留到最後做「閉店確認」但是這等待的時間是不給予工時的,在面試的時候有口頭告知,但越上班越覺得不合理,想請問是否合法?還有我能依照哪些不合理的地方去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