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近公司時,有跟公司簽不定期契約,合約上有寫一式二份,但是公司一直沒給,合約上 公司沒寫上班時間即薪資,要離職前有拍不定期契約(資方全部都沒填),我因為要接小孩,所以當初是談9:00~12:30 13:00~17:30午休是談休息半小時,然後中間也都沒有另外休息時間,有時因為人手不足常常留下來加班,小孩就給先生載,資方也都知情我加班,不定期契約有說要填加班單,但資方都不拿加班單給我填,有打卡的卡片。現在有勞資糾紛了,公司才偷偷寫上對自己有利的上班時間,寫上09:00~12:30 13:00~18:00上面寫有給予而外休息時間,加班有請我離開,是我自己不離開。請問不定期契約資方後面才加時間上去,跟我當初離職前拍照是空白的 這樣算偽造文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