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想到兩個問題想問 1.15歲跟16~17歲的人互換裸照沒有散播,互相有罪嗎? 2.未成年的時候給了成年人裸照,被散播出去,現在成年了可以告嗎?如果給了對方存起來對方有罪嗎?這個的告發有效期限是幾年呢?
依照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即使雙方同意拍攝且沒有散布,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互換裸照等性影像[1],已經犯罪。
1. 用互換裸照的說詞讓未成年人提供裸照,無論是由兒少自行拍攝再傳送,或是視訊過程中讓對方拍攝、截圖,即使兒少本人同意,仍可能成立引誘兒少自行拍攝/使兒童製造性影像罪,行為人會面臨3~10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以下罰金[2];且即使行為人(加害人)是15~17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處罰,只是未成年的少年可能另外有減輕其刑[3]、免除刑罰付保護管束[4]的結果。
再次強調,即使未成年兒少本人同意仍可能觸法,這是考量到兒少的心智尚未成熟,可能一時誤信他人而自行拍攝傳送性影像[5]。至於如果對象是18歲以上的成年人,得到對方的同意拍攝、製作裸照等性影像,確實不違法。
2. 承上,現行法規定引誘未成年人自行拍攝、被拍攝裸照等性影像都是有罪的,無論對方是否成年都違法,追訴權時效是犯罪成立時起20年[6]。
至於對方如果散布未成年人的裸照等性影像,則可能面臨1~7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7]。
最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近10年來多次大幅修正,上述僅依照現行法規定說明,至於提問中所述各行為涉及的時間點不明,可能有行為時的舊法與修法後新法不同,究竟要適用舊條文還是新條文等問題[8]。如有具體個案解析的需求,仍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9]。
延伸閱讀: 林哲辰(2024),《未成年人在公園從事性行為,錄下來傳到群組或網路會被罰嗎?》。
註腳
互換裸照,只要是雙方合意、無強暴脅迫,就不違反刑法妨害性隱私罪章的規定
1. 雙方合意互換,且未散播,不會有罪。
2. 雖自願給成年人裸照,但並無同意被散播,可依第319-3條第1項提告未經同意散佈性影像罪;若對方意圖營利,加重其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於行為後20年內仍有追訴權,得依法提告。
上為刑法觀點。民事部分,可能成立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使用收益之情形)、侵權行為(侵害第18條人格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行政法部分,成年人若為未成年人之照顧者,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得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