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起初) 我們祖先在那塊地未開發時,就已在此蓋房子並且入住,當時老人家不懂土地分界,一直以來我們只知道那塊是我們,但不知道時候就變成對方所有 第二點(對方答應過戶) 對方在我們不知道的情況下,將土地設定在對方名上,對方主張土地已是他所有,但對方也曾告知我們,叫我們自行去過戶,但過戶需對方同意且簽章,多次與對方討論過戶時間,但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託,一至於現今都未過戶,但對方也同意我們繼續使用土地,及同意921房子倒塌原地重建 第三點(921時蓋房子) 921時期房子倒塌,對方同意我們在原地重建,原民局重建計畫及社會各項補助,必須要有對方同意書才能執行重建計畫,原民局資料久遠,未能取得書面資料,但補助名單有資料,房子重建完成後,因為家用電的問題,對方同意提供電給予我方使用。 第四點(針對對方兒子) 後續對方贈與土地於他兒子,他兒子用LINE訊息表示,要求我們以地換地的方式過戶,或者以租地方式處裡,土地價值懸殊並不合理,租金也過分高,我們有心談並處理,所以申請調解2次,對方未出面過,土地使用權及房子重建都是在未過戶與於對方兒子名下時建造,也是當時土地所有權人對方同意下重建,現對方要求我們猜屋還地及遷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