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7年前還在唸大學的時候,常常會在求職平台上找兼職,那時候的內容是需要剪接拍片,但我到現場才發現是要陪同他進大學辦公室,因為他跟別人有糾紛,希望我協助幫他偷錄影,我後來有幫他偷偷的拍照,但都是在辦公室的範圍內,我不確定我這樣有沒有違反妨害秘密罪或是過了7年還會不會有什麼法律糾紛?
提問人提到幫委託人在大學辦公室偷偷拍照的行為,會不會違反妨害秘密罪的疑問,因為涉及具體個案,每個個案的狀況都有不同,以下只針對刑事的相關法規說明,供您參考:
一、關於刑法的妨害祕密罪
(一)怎麼樣算是妨害祕密罪章的竊錄罪?
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的竊錄罪[1]規定在第315條之1第2款,指的是行為人沒有正當理由,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私自紀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是身體隱私部位。
(二)什麼是「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
至於怎麼樣算是「非公開」?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必須被拍照的對方在主觀上期待是他的活動是隱密進行的,不想要公開;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的環境及設備,足以確保活動的隱密性[2]。
(三)在大學辦公司的活動,算是非公開的活動嗎?
大學的辦公室一般來說屬於大家都會出入的場所,在辦公室內的談話或活動是處於只要在辦公室中的人都可共見共聞的狀態,而且如果也沒有採取適當的設備以確保活動的隱密性、隔絕其他人聽聞,理論上不屬於非公開的[3],所以按照所提問的情況,應該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不過,如果是在辦公室關門開會、禁止不是開會的人旁聽參與[4],不是參與會議的人卻還是把手機放進辦公室偷錄音;或是辦公室有裝設高於電腦螢幕的隔板來阻絕,行為人卻還是偷拍其他人電腦螢幕的畫面[5]等。這種偷錄音偷拍的行為即使是在辦公室,但因為參與活動、談話的人主觀上會覺得這是隱密的,或客觀上有設備阻隔保障秘密,此時偷拍辦公室活動的人仍會構成竊錄罪。
二、追訴權是什麼?過幾年就不會再追究?
其次,提問人有提到這件事已經過了7年,這會另外涉及追訴權[6]的問題。追訴權是指對犯罪進行追訴的時間限制,一旦過了這個時效,國家依法就不能再追訴這個案件。
如果當下確實不符合「非公開」的情境,而真的違犯了前述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竊錄罪,依照條文的內容,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再依據刑法80條所定的追訴期,最重本刑是有期徒刑3年以上未滿10年的罪,追訴權應該為20年,因此7年前發生竊錄行為,是還在追訴期間內的。
以上簡略說明相關法律知識,具體個案的解析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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