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實施規定之警告換算疑慮


該校學⽣獎懲實施規定第10條規定:「獎懲換算基準為⼤功1次等於⼩功3次等於嘉獎9次;⼤過1次等於⼩過3次等於
警告9次。」其實行上為:「27次警告換算為9次小過,又換算為3次大過。」此時又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範之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規定執行,故如果學生滿27次警告則會被換算為3次大過而不能畢業,想問這種執行辦法會不會有違法之虞?(比例原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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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5-08-08 21:07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學生在學習期間「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為畢業條件之一,學校確實有權依此訂定獎懲換算方式。

不過,《行政程序法》第8條及憲法比例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應具備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警告原屬最輕微的處分,若累積27次便直接換算為3大過而失去畢業資格,雖然在形式上屬於制度化換算,但可能被質疑:

必要性不足: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仍能達成教育管理目的的手段(如分階段輔導、部分清除紀錄等)。

衡量性不足:最輕微處分累積到直接失去畢業資格,懲處與行為嚴重性差距大,可能造成過重負擔。

因此,該制度雖有法源依據,但在個案上仍有被檢驗比例原則與教育目的適當性的空間。若學生或家長認為不當,可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啟動教育申訴,再申訴,必要時進一步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