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人力安排不出來是你的問題,怎麼我還不能排指定休假,大家都能有事只有我不能嗎?請問老闆是可以這樣做嗎? 另外再問一個一例一休的問題: 公司的一例一休他直接變成8小時來算,例如月休8天+國定假=10天就變80小時,你休一天就扣8小時,上班4小時就變休4小時(8-4),上3小時就是休5小時(8-3),依此類推,這樣有沒有合法?
有關特休部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的期日原則上由勞工排定。雇主若要調整勞工排定的特別休假,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並與勞工「協商調整」。雇主應證明有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且與勞工達成協商,否則不能拒絕或調整勞工排定的休假。僅以人力安排不出來或公司內部規定為由,在未經實質協商的情況下拒絕勞工的特休申請,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有關排班問題:依據勞基法第24條、39條等規定,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加班各有不同延長工時之計算方式,您所敘述之扣假方式,可能規避不同假別出勤應有的加班費計算。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了正常工時為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雖然有彈性工時(變形工時)的規定,允許雇主在特定週期內(如2週、8週、4週)彈性分配工時,但實施變形工時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並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即使實施變形工時,例假日之挪移、國定假日之調移皆有法令上要求,故您目前所述排假方式,可能有部分並不符法令,然詳細情形仍需要具體事證判斷,建議您向勞工局諮詢或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