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之責任 從業人員因於任職期內,有違公司規定之情事如侵犯財物、公物、貸款、失職、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該從業人員除依法追訴(刑事、民事)外,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與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並放棄抗辯權。 聘僱契約書 第一條 契約期間 (一)僱用乙方為甲方壹年定期契約的員工,契約期滿經甲方考核通過者,雙方同意本契約自動延續生效;但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同意自動離職。 (五)雙方並約定自乙方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間。乙方於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得予以解除聘僱契約。 雙方同意以補休方式處理(補充說明:這裡有叫我簽另外一張加班時數自願選擇以補休方式的調查同意書);並同意加班事實日後在三個月內休完,乙方未休完畢視為放棄。另排休日避免排定於每週六。 (三)乙方成為正式員工後,甲方得依法調動乙方,調動前甲方應先與乙方進行協調,如乙方仍不同意調動,乙方得自動辭職或解除乙方之聘僱契約。 第十一條 終止契約 (一)乙方自請離職時,應依三十天前進行預告。如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者,應以相當於預告期間薪資總額之金額作為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