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跟同學打排球時,球K到他的眼鏡結果壞掉; 他向我求償那副眼鏡,我需要全額賠償他嗎?
您不一定需要全額賠償,建議可自以下面向,與同學先行協商,釐清雙方責任歸屬及賠償金額。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您在打排球時,球擊中同學眼鏡導致損壞,若認定您在擊球時未盡到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則可能構成「過失」侵權行為,需負賠償責任。 然而,運動競技本身具有一定風險性,參與者對於在正常運動範圍內可能發生的意外損害,通常會被認為已默示承擔該固有風險。但若您的行為已超出正常運動範圍,或存在顯著過失,仍可能需負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這表示賠償金額應以眼鏡毀損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而非以全新眼鏡的價格計算。若同學的眼鏡已使用一段時間,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應考量其「折舊」因素,賠償金額將會扣除折舊後的殘值。
根據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在本案中,若您的同學明知打排球這類運動具有一定碰撞風險,卻未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例如:戴運動專用眼鏡或護目鏡),而仍佩戴一般眼鏡參與,導致眼鏡受損,則可能被認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與有過失」。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依據雙方過失的程度,減輕您的賠償金額。
綜合上述,您是否需要向您的同學賠償,仍需視具體事證判斷,但賠償金額會受到眼鏡的折舊、以及您的同學是否具有與有過失等因素影響,建議您向同學協商賠償金額,達成雙贏,也維護同學間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