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政府委外廠商的駐點人員,是一年一標,約滿就失業,但是工作內容是繼續性工作,所以基本上新廠商都會沿用,只是今年的新廠商不願以原薪資續聘,且在詢問完工作內容後才告知不續聘,導致我們勞動權益受損,新廠商利用我們沒有僱傭關係無法開立減薪的書面說明,不知道是否可以檢舉新廠商違反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