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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請業務人員移轉手機資料到新手機有沒有犯法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其他犯罪 ‧ 2019-03-24 15:08

顧客請業務人員移轉手機資料到新手機有沒有犯法?
是否因個資法問題而無法移轉資料?
麻煩各位法律大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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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手機資料會有個資法問題嗎?
什麼是個資?
「個人資料」,也就是常聽到的個資,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1]
其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屬於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的規定較為嚴格[2];其他則是一般個人資料。
移轉手機資料會有個資法的問題嗎?
針對個資的處置方式,法律上包含「蒐集」、「處理」、「利用」三種行為[3],而首先手機電信業者與顧客之間,本來就會因為申辦門號時訂定契約,而會有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等狀況。
然而,這跟業務協助顧客移轉手機資料不同,業務所做的事情,其實是把顧客的舊手機資料移轉到新手機裡面,但兩支手機都還是屬於顧客的,沒有「蒐集」個資的問題,也沒有後續對個資的處理跟利用,單以業務協助顧客轉移手機資料來說,並沒有處置個資的問題。
轉移手機資料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嗎?
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類似原理所製成,存在手機裡面的資料,在法律上稱為電磁紀錄。而轉移手機資料的行為,可能會有刑法上的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的問題,如果未經他人同意、沒有正當理由而傳輸別人手機裡面的資料,將觸犯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4]
不過,如果是業務受到顧客委託的情況下,就是正當的作手機資料的傳輸,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延伸閱讀:
韓瑋倫(2020),《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標準是什麼?》。
韓瑋倫(2020),《有哪些資料是受到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應如何合法運用這些資料?》。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上)──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基本概念》。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註腳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I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5款:「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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