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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就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制,離婚時還能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分開制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者是互抵? 還是不衝突呢? 結婚登記財產分開制,離婚有一方還能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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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始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參照[1]。法定財產制消滅須以當事人間存有法定財產制為必要,此乃理所當然。

2.因此,夫妻雙方已約定財產制者,即無法定財產制之適用,民法第1005條參照[2],因此,亦無剩餘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註腳

  1.   I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II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III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IV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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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19-06-13 02:27:20
謝謝洪品毅律師。 那如果這對夫妻是一開始就財產分開制,跟結婚後過了很多年才約定財產分開制,會有不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