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看過新聞,說有女生與2名男同事飲酒後玩「3P派對」,卻令男友起了疑心。女生為了掩飾,辯稱自己被人性侵,後來這名女性被反提誣告罪判8個月徒刑。 但我又看到你們網站上有文章《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說只要告訴人所述是親身經歷,不是全然說謊亂編,就不會成立誣告罪。 可是被害人被性侵還被提誣告罪會不會太欺負人了?為什麼是我們被害人要舉證被性侵,而不是那些加害者要證明我們有「積極同意」呢?
您好:
我是《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作者紀岳良律師。 感覺您對於性侵被害人被反告誣告成罪感到不平,好像形同性侵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是不願意的,也認為性行為需要取得對方「積極同意」(明白的表示要),您的感受是真實的,不過部分來自一些不理解,我想分享的是:
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性侵害告訴時,檢察官要調查「加害人是不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發生性行為」,被害人可以做的是說出事實,提供證據與配合調查;性侵誣告告訴時,檢察官要調查「被控誣告者到底是不是捏造虛偽的陳述」,被控誣告者要努力讓檢察官相信真的有發生性侵,只是之前刑事告訴因證據不足而沒起訴,或者他對事實或法律有所誤解。
二、台灣刑法對於性侵害認定,是採「行為時有無違反對方意願」,判斷標準是綜合主觀、客觀因素依照個案情況判斷,沒有認為一定要取得「積極同意」,也就是對方有無明確說「要」來做性侵害的判斷標準。
三、採取積極同意看起來很保護被害人,但相對的,可能會造成人們生活極大的困擾;畢竟,人際倫理關係等,本來就不可能「清清楚楚,毫無空間」。例如台灣閩南族群很習慣見面問「吃飽了沒」,但重點很可能不在關心到底吃飽了沒,而是社交上習慣的開頭用語,就如洪認證法律人回答的舉例一樣。如果硬性採性關係發生需要取得積極同意,間接的會制式的規定人們「一定得怎麼做」,帶來的負面效果,可能遠遠的超過本來想達到保護被害人的效益,甚至根本達不到保護被害人的效果。
敬祝平安
1、關於第一個問題,既然被害人確實被性侵,那麼怎麼還會成立誣告呢?還是說,他胡亂指摘是他人所為,但是也不知道加害人是誰。那此時觸犯誣告罪,也實質具備不法與罪責。
2、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應該具體描述行為人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進而實行性交行為。
3、最後,行為人並不需要證明有獲得積極同意始得為性交行為,倘基於消極同意,亦屬合意性交。例如,當事人一邊說「不要!」,一邊寬衣解帶,此時即認為當事人具有消極(默示)同意。縱使沒有積極同意,亦得成立合意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