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打沒有顯示號碼的電話,是否構成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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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

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
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

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1]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2],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3](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4])。

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5]。如果看得出未顯示來電號碼的電話極度頻繁撥打的話,可以先依據這條試著自己蒐集證據。
電信事業用戶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訊紀錄的細節,可以閱讀「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6]」。

註腳

  1.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民法第193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查被告與原告並非熟識,無正當原因情況下,連續以數通未顯示來電號碼或接通後未出聲之方式撥打原告手機藉此騷擾原告,顯足以影響原告日常生活作息,原告主張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應屬可取,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為私立中國工商管理專科學校畢業,從事貿易工作,名下有房屋2棟、土地2筆及存款、投資若干,並有畢業證書、對帳單、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見卷第60至68頁),被告任職銀行理專,及被告加害行為、原告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請求被告應給付6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5.   電信法第7條:「
    I 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
    II 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III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系統技術可行,並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提供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6.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法律上的授權依據是電信法第7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