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客人在書店裡拿手機拍攝書的封面或是內頁,是合法的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7-17 06:18

請問客人在書店裡拿手機拍攝書的封面或是內頁,是合法的嗎?書店可以禁止客人拍攝嗎?
(看到噗浪上有一則書店請客人不要拍攝書內頁的噗,引起很多討論,想知道法律上怎麼判斷這件事的。)

我另外想到,那如果客人買了書,就可以拍攝自己所擁有的書的部分內頁放到自己社群帳號(例如自己的Instagram或是Facebook)嗎?還是說雖然書是自己買下的,但是不是利用上還是有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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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論者的問題,本文將就以下脈落進行討論︰一、商店(無論是否為書店)可否限制顧客入內拍攝?二、如果沒有前項限制,顧客拍攝展覽或書內文是否合法?三、公開上傳的許可性為何?

一、商店(無論是否為書店)可否限制顧客入內拍攝?〔可以〕

 (一)公開告示,屬於一種定型化契約約款︰

    1. 定型化契約約款指得是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而單方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則是指以該條款為內容的契約。例如,商家貼出告示「物品請自行保管,恕不負保管之責。」、「入內禁止飲食」、「禁止寵物」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約款。當顧客看到這些告示(此告示為一種要約),且進入該商店後(進入行為是一種承諾),就必須履行這些契約上的義務。

    2. 關於定型化契約的限制,可以參考「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商店牆壁寫「貨物既出,概不退貨」,真的不能退嗎?消費者簽定型化契約的時候,可以先準備哪些法律知識?

二、如果沒有前項限制,顧客拍攝展覽或書內文是否合法?

 (一)重製權的專有︰

    1. 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所謂的重製,依照同法第3條第五款之規定,指得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2. 著作權人對於其著作,專有重製的權利。因此,任何人不得拍攝其著作(書、展覽)的內容。這樣看來,即使商家不貼出告示「禁止拍攝內頁」,顧客仍不得拍攝著作本身。

三、公開上傳的許可性為何?

 (一)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同法第3條第十款)。依照同法第 26-1 條之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雖然著作由他人買下該書,但傳播的權利仍然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

 (二)合理使用︰另外依照同法第65條[1],另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本文認為,適當的拍攝書中內容(例如對於書中經典文字或圖案)在社群網路上分享,尚不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即著作權人的財產利益),具體上仍應就個案而定。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7-19 06:02:15
品毅您好

謝謝說明。
我也認為店家如果一開始在客人踏入店面時,就告知不得對所販售的書籍拍照的話,確實客人就應該遵守。

不過假使是店家沒有事先告知,而是等客人拍照後才表示請勿拍照的情況,您有提到書籍的重製權完全由著作權人所享有,因此客人還是不得對書籍內頁拍照。是不是代表這個情況下,就不需要去進入下一層次去討論客人主張合理使用的問題?
但去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51條或是第52條的文字,似乎還是容許一定範圍的合理使用?我自己看資料,似乎還是會變成要去看每位客人拍照的目的與拍照書籍頁數的多寡,去判斷到底算不算合理使用的樣子。導致店家會陷入一個尷尬耗費太多資源與客人溝通的情境的樣子……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19-07-19 11:47:00
您好。依照該法第65條,確實要衡量一切因素,以決定是否為合理使用。

不過管見認為,即使商家未貼告示,另以口頭告知亦無妨。另外,作為實體書店,當然不是一個圖書館,因此,顧客進行拍攝侵害著作權甚微,但實質已經侵害了商家的營業利益。這種「只看進而拍攝而不購買」的行為,是否屬違法公序良俗而構成侵權行為,似有討論餘地。

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