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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法官、最高法院裡的法官做錯事,該交由誰來審判?

匿名(非會員)
法律入門法律專業職位介紹 ‧ 2019-08-12 04:23

如果大法官、最高法院裡的法官,做出職位內不該做的踰矩之事,該交由誰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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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十分繁雜,我暫時只能提供簡略的回答,若有時間會再寫文章詳細說明。

一、法官

1.行政監督:

各法院的院長在法官廢弛職務、行為不檢時,可對其警告,若情節嚴重或警告後仍不聽勸者,則依法官法處理,例如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是由最高法院的院長監督(參見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

2.監察院彈劾或糾舉:

法官有應迴避未迴避、裁判書書寫錯誤、關說等違法失職的情形時 ,監察院可以對其提起彈劾或是糾舉(參見憲法第97條第2項 、法官法51條第1項

3.法官評鑑:

法官有違反法官法第30條所規範的行為不檢、影響審判獨立等情事時,可以交付法官評鑑委員會作個案評鑑。

4.職務法庭:

法官有法官法第47條之情事時,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設立的職務法庭審理。5

5.法官自律委員會:

各級法院法官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組成自律委員會,法官有違法失職的情況時則交由自律委員會做進一步處理。(參見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2條

二、大法官

1.大法官自律委員會:

現行法規下由於大法官在憲法上的特殊地位,僅能要求大法官自律,若大法官行為不檢、違法失職 ,則自律委員會可移送監察院審理,或給予遣責、要求道歉等處置。(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0條

令外,無論是法官還是大法官,只要行為涉及刑法,仍是由各級法院刑事庭審理。

這個問題十分複雜,若有錯誤或需要補充的部分還請不吝指出!

 

2019/12/13更新:

前面部分內容有誤,第一段行政監督部分"若情節嚴重或警告後仍不聽勸者,則依公務員懲戒法處理"應為"依法官法處理",現已更正

更詳細部分可參考本人最近整理之文章:

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一)司法機關內部監督

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二)法官評鑑

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三)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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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非會員) 2019-08-28 02:47:53
原來是個複雜的問題> < 抱歉因為不太了解,所以問得比較籠統。 謝謝你的回答,很期待之後有詳細文章可以細細了解:)
匿名(非會員) 2019-12-23 09:28:15
挖!我是提問者,謝謝作者的回覆,看到自己的問題轉變成完整的文章,實在是很感動,也有將文章分享給家人(其實問題是爸爸問的XD,他表示有更清楚了解~)

以上參考自:姜世明(2019),〈對法官職務監督之種類〉,《法院組織法》,修訂六版,頁28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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