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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出告訴?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是指暫緩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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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出告訴?
有權利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人,只有
1. 犯罪被害人、
2. 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
3. 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僅限被害人死亡時)[1]
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是指暫緩告訴嗎?
請大家注意,保留法律追訴權不是正確法律用語喔。
追訴犯罪的權力專屬於檢察官,而且犯罪除了與被害人有關以外,也同時會涉及公眾利益,法律不會允許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暫時或永遠保留不追訴。
至於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的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2],這個期間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並不是被害人可以說保留就保留;反而因被害人宣稱對外保留,更可以證明被害人知悉犯人是誰,告訴期間也因此起算。


詳細請參考文章:吳景欽(2022),《什麼是告訴?誰可以提出告訴?不是被害當事人可以提出告訴嗎?》。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II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2.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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