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匯票?開匯票或收匯票要注意哪些事?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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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5-06 ‧ 最後更新:2023-05-19

本文

一、票據的基本分類

我國票據法將票據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為3個種類:匯票[1]、本票[2]、支票[3]

這裡先簡單說明3種票據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功用如下:

(一)匯票

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

(二)本票

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

(三)支票

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

本文以下會介紹關於匯票的定義和開票、收票時的注意事項,並另以系列文章分別說明支票本票的情形。

二、什麼是匯票?(見圖1)

圖1 關於匯票的注意事項||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圖1 關於匯票的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有時候我們可能會把錢委託給別人保管,或是放在特定處所,導致必須付錢時,錢卻不在自己身上,因此就有了匯票制度的產生[4]

實際運用匯票的情形就是:發票人先簽發匯票給執票人,再由執票人去別的地方找付款人(有時候付款人也可能就是發票人本人),經過付款人承諾付款後[5],便可以將匯票兌換成金錢[6]

這樣看來,匯票似乎與支票很相似,都是找別人拿錢,但差別在於,支票的付款人僅限於「金融業者」[7],匯票卻沒有此項限制。

三、開立匯票時應注意的記載事項

不管是開立匯票的發票人或收受匯票的執票人,都要特別注意匯票上的記載事項是否完整,因為依據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8],如果票據上欠缺法律要求記載的事項,可能會導致票據無效!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票據法將票據上所要記載的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果發票人是漏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票據會直接無效;但如果只是漏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此時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立法者會視情形另外擬制法律效果,不會直接使票據無效。

除了發票人本人要在匯票上簽章以外,匯票上應記載的項目共有9個[9],其中「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4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則是有5個: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要注意這些事項一定要寫!否則會導致票據無效!

1.表明這張票是匯票的文字

也就是票上一定要寫「匯票」兩個字[10],讓人一目了然知道這是一張匯票。

2.一定的金額

我國票據只限於支付金錢使用[11],不能寫除了金額以外的東西,例如:簽發一張匯票讓你去換一支手機。

3.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意思是匯票上要有「憑票支付」、「憑票……」的記載[12]

原則上只要持有匯票,付款人就必須無條件付款,不能要求執票人出示為何持有匯票的證明文件。

4.發票年、月、日[13]

因為日期會涉及到執票人和票據債務人間的權利義務,所以必須記載清楚。

(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這邊代表的是,相關事項在匯票上可以寫也可以不寫。

1.付款人的姓名或商號

付款人可以是發票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商號[14]。但如果都沒寫,就是以發票人自己為付款人[15]

2.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

受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商號[16]。但是如果都沒寫時,就是以執票人為受款人[17]

3.發票地[18]

如果沒有特別寫,就是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19]

4.付款地[20]

如果沒有特別寫,就是以付款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付款地[21]

5.到期日[22]

所謂到期日,並不是說到期後這張票就作廢不能使用,而是指執票人必須等到匯票到期後,才可以主張票據權利。

如果有寫明到期日,執票人僅能於限期內提示[23];如果沒有特別寫時,就視為「見票即付」的匯票[24],也就是執票人一提示這張匯票,付款人就要立即付款給他。

舉例來說,A於2023年3月1日簽發一張到期日為2023年3月7日、付款人為自己的匯票給B,那麼在7日以前,B都不能向A提示,必須於7日當天或其後2天內,才能請求付款。但假若A簽發當時,並沒有填上到期日,那就等於沒有到期日,B可以隨時請求A付款。

註腳

  1.   票據法第2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   票據法第3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3.   票據法第4條:「
    I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II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4.   其實匯票是律師們很常用的一種票據,譬如說,起訴時需要繳裁判費,但假若我是在臺北執業的律師,要向其他縣市的法院郵寄起訴狀,那我就可以到郵局去購買匯票,連同起訴狀一起寄給法院,法院收到後會將匯票入帳,這樣就完成了繳納裁判費的程序。
  5.   票據法第43條:「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6.   票據法第52條第1項:「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
  7.   票據法第127條︰「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8.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9.   票據法第24條:「
    I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II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III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IV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V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VI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10.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
  11.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
  12.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5款。
  13.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
  14.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
  15.   票據法第24條第3項。
  16.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
  17.   票據法第24條第4項。
  18.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
  19.   票據法第24條第5項。
  20.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8款。
  21.   票據法第24條第6項。
  22.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9款。
  23.   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所謂的「提示」,是指提出票據原本(正本)請求付款的意思。
  24.   票據法第2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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