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最近自行開發了一款手機App遊戲,並在應用程式平台上架,供人下載。由於市場對遊戲的反映熱烈,A決定以此故事為主題開發一系列遊戲,並把這系列取名為Z,也成功將Z申請為註冊商標。沒想到,有一天A在應用程式平台看到競爭對手B的某款遊戲,竟然也取名為Z,許多玩家還以為是同系列遊戲,紛紛購買,看到B使用自己的商標輕鬆推廣產品,A決定在自己的社群網頁上把B的惡行公告周知,A應該如何做呢[1]?
註腳
原則上,智慧財產權利人有權保護自己的權利,並主張別人侵害自己的權利,因此如果是私下通知對方侵權,這是可以的。但如果以公開的方式指責別人侵害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一來第三人無法分辨誰是誰非,二來如果這個指責不實,對別人的商譽可能會立刻造成很大的損害,難以補救。這時,美其名是保護權利,實際上可能是在用另一種不公平的手段,造成市場上的不公平競爭,此時這個公開指責別人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就有可能會違法,必須特別小心。
為了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公平交易法禁止使用明顯不公平的手段[1]使競爭對手喪失交易機會[2],違反者可能會面臨新臺幣5萬元~2500萬元的罰鍰[3],除非這個方法是依照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4]。而為了限制前面說到的隨意指責別人侵權的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因此提出相關規定[5],解釋智慧財產權利人應該如何正當行使權利,以及如何適當地發送侵權警告函。
根據公平會的規定,發送警告函的行為並不限制於特定的形式或名稱,不論是發送律師函、公開信,或簡單公告在自己的網站,只要內容足以讓競爭對手的客戶(或潛在客戶)知道這名競爭對手有侵害別人智慧財產權的疑慮,就算是警告函[7]。
因此,A如果在網路上公告周知,而公告內容能夠使遊戲玩家知道B有侵害A商標權的行為,這時候,就可能已經構成「發警告函行為」。此時,A必須在完成下面的程序,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後才發警告函,才可以被認為是合法的正當行為。
根據公平會規定,必須先確認權利有受到侵害,再發警告函,才算是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可以分為兩類,必須擇一踐行,說明如下:
已經由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到侵害。
經由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為確實有著作權受到侵害。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的物件送到專業機構鑑定,並取得鑑定報告,且在發警告函前,有事先(或至少同時)通知可能侵害權利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並請求他們排除侵害。
發警告函前有事先(或至少同時)通知可能侵害權利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並請求他們排除侵害。
警告函中有明確說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的內容和範圍,以及受侵害的具體事實(例如主張受侵害的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讓第三人有機會充分了解相關權利可能有受侵害的情形,並自行判斷這個指責的真假。
附帶一提,公平會的規定中之所以只有提到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是因為這些上游廠商是商品流入市場的始作俑者,智慧財產權利人最應該向他們主張權利,才能有效控制侵害的發生,也能給這些廠商事前或即時的機會回應侵權指控[10]。
A應該先實行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也就是在沒有事前取得公正的第三方認為商標權有受侵害的情況下,A需要自己先通知B,並請求B排除侵害,然後才可以在網路上公告周知,而且公告內容必須明確說明B的侵權行為,包括受侵害的權利內容、範圍以及受侵害的具體事實。切記不可以空泛的指責、甚至趁機抹黑B,以免受到法律的處罰。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有哪些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