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合所得稅要知道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文:陳玠宇(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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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2-17 ‧ 最後更新:2023-04-14

本文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規定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第1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但「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的是什麼?和所得稅法中的免稅額或扣除額有什麼關聯?大家在每年5月報稅時,又該如何扣除呢?

一、量能課稅原則為我國稅法的指導原則

在討論納保法規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前,應該要先知道我國稅法上的指導原則,即量能課稅原則(或稱「量能原則」)[1]

量能課稅原則具有雙重意義,一是國家必須依照人民的負擔能力平等課稅,二是國家不得對人民課徵超出其負擔能力的稅捐。簡單來說,基於量能原則,一個人的年度收入必須要先扣掉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以及維持個人及家庭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剩下的才是足以彰顯個人負擔能力的「可稅所得」,國家僅能對可稅所得進行課稅。

二、所得稅法中免稅額、扣除額的規定

在2016年納保法制定之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就已經規定,人民的所得須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才是個人所得淨額[2],也就是國家可以課稅的可稅所得。

(一)免稅額[3]

學理上一般認為,所得稅法中免稅額的規定,是基於量能原則所導出的主觀淨所得原則,即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家庭維繫生存所需之最低費用,國家不得課稅[4]。所得稅法第5條則規定免稅額的調整是以消費者物價指數為基準[5],例如2023、2024年所要申報的111、112年度所得稅,免稅額均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6]

(二)扣除額

不同於免稅額是為維持人民物理生存上的最低需求(例如購買生活必需品),扣除額則是為了維持群居社會中需要與人交流互動的基本需求。前者重在維持人民的衣食溫飽,後者則在保障人民有足夠的費用進行基本社會文化的交流[7]。扣除額又可分為一般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

1. 一般扣除額[8]

一般扣除額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一扣除。標準扣除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為每人12萬元,納稅義務人毋須提供任何證明文件即可扣除;列舉扣除額則包括捐贈、保險費、醫療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以及房屋租金支出等,若選擇以列舉扣除額的方式扣除費用,則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提供證明文件給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2. 特別扣除額[9]

特別扣除額則是基於納稅義務人的個人因素所給予的特別扣除項目,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包括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以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三、納保法中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規定

2016年底公布的納保法,訂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10],至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計算,是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11],例如202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是325,948元,2022年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就是新臺幣19.6萬元,2023年5月申報111年度的綜所稅,就以此為標準[12]

四、免稅額、扣除額和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關係

不論是所得稅法中的免稅額或扣除額的規定,或是納保法中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規定,目的都在保障人民的生存權。

但財政部所公布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並不會從收入的總額中直接扣除,而是用來和所得稅法中免稅額和扣除額合計的總額比較[13]。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免稅額和扣除額的總額」高於當年度財政部公布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則以所得稅法中的免稅額和扣除額的總額作為其主觀費用,從所得總額中扣除;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高於免稅額和扣除額的總額,則納稅義務人可直接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作為其主觀扣除額[14]

五、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的計算

(一)會被課稅的收入有多少?應納稅額的計算步驟[15](見圖1)

圖1 要繳多少綜合所得稅?先計算會被課稅的收入(所得淨額)有多少||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圖1 要繳多少綜合所得稅?先計算會被課稅的收入(所得淨額)有多少
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簡單來說,收入扣除客觀成本費用和維持個人及家庭生存的主觀費用,才是所得淨額,國家也才能對其課稅,以個人綜合所得稅為例,具體步驟為:

  1. 計算所得總額[16]

  2. 計算免稅額[17]

  3. 計算一般扣除額:擇一適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18]

  4. 計算特別扣除額[19]

  5. 比較[免稅額+扣除額]和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 若[免稅額+扣除額]較高,則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
  • 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較高,則所得總額-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所得淨額[20]

(二)以110年度單身家庭和一家四口家庭為例
 

  1. 年收入100萬的單身家庭:110年度的免稅額為8.8萬,標準扣除額12萬[21],兩者合計為20.8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則為19.2萬[22],低於免稅額和扣除額的總和,若無其他特別扣除額,其所得淨額為79.2萬元(100萬-20.8萬)。

  2. 年收入200萬的四口家庭(包含兩名五歲以下子女):110年度的免稅額為35.2萬(8.8 x 4),標準扣除額為24萬(12 x 2),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24萬(12 x 2);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76.8萬(19.2 x 4),低於此家庭的免稅額及扣除額總和,若無其他特別扣除額,其所得淨額為116.8萬元[200萬-83.2萬(35.2萬+24萬+24萬)]。

  3. 年收入200萬的四口家庭(包含兩名大學生):110年度的免稅額為35.2萬(8.8 x 4),標準扣除額為24萬(12 x 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為5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76.8萬(19.2 x 4),高於此家庭免稅額及扣除額總和,其所得淨額為122萬元(200萬-76.8萬)。

最後,附上財政部綜合所得稅的試算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58w/15,讀者可以前往網站填上相關金額,試算自己要繳多少綜合所得稅。

註腳

  1.   國家對人民課稅所應依循的原則,可分為「量益原則」和「量能原則」,量益原則認為稅捐是國家提供公共建設或服務的對價,因此用個人從國家所享受的保護或服務,決定其應繳納的稅額;量能原則認為繳多少稅,依據的是個人在經濟上的負擔能力。我國採的是量能原則。參閱:柯格鐘(2006),〈量能原則作為稅法之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13期,頁91-94、95-96、101。
  2.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3.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4.   柯格鐘(2018),〈生存權保障及扣除額問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之憲法與法律意義分析〉,《財稅研究》,第47卷第4期,頁37。
  5.   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6.   財政部賦稅署(2022),《公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7.   柯格鐘(2018),〈生存權保障及扣除額問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之憲法與法律意義分析〉,《財稅研究》,第47卷第4期,頁39-40。
  8.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2目:「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1. 捐贈:……2. 保險費:……3. 醫藥及生育費:……4. 災害損失:……5. 購屋借款利息:……6. 房屋租金支出:……。」
  9.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三)特別扣除額:1. 財產交易損失:……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1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1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12.   財政部賦稅署(2022),《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13.   邱晨(2018),〈所得稅法上私人費用扣除的憲法基礎以及界限-以德國法制為參考〉,《輔仁法學》,第56期,頁247。
  1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15.   我的E政府(2022),《111年度報稅懶人包:幫您搞懂個人綜合所得稅怎麼報!》。
  16.   詳參所得稅法第14條
  17.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18.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2目。
  19.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
  20.   我國所得稅採累進稅率,所得淨額54萬以下適用5%稅率,54萬至121萬則適用12%的稅率,在計算上,並不是直接將所得總額乘以應適用的稅率,否則所得淨額54萬和55萬的人,會因為1萬元收入的差距,而需負擔差異極大的稅捐,所得淨額55萬的計算方式是[(55-54)x 12%+54 x 12%],而為了計算方便,也可以以所得淨額直接乘上該級距所對應的稅率,再扣除累進差額,各級距的累進差額參考:財政部(2022),《十五、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單位:新臺幣元)》。
  21.   財政部賦稅署(2020),《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22.   財政部賦稅署(2021),《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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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蓮瑛、陳璽仲(2022),《什麼是「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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