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資深的日本動漫迷,定期追蹤最新的動畫及漫畫,也會去同人誌展場跟朋友交流。討論著自己最喜愛的動漫角色跟崇拜的動漫創作老師時,A突然也興起了創作的念頭。如果A想要創作同人誌,要怎麼做才不會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呢?
「同人」一詞,源自於日語「どうじん/Dōjin」,指一群有相同愛好的人,同人文化的內容包含角色扮演(Cosplay)、創作與販售同人誌等。同人誌(日語「同人誌/どうじんし/Dōjinshi」)是指同人作出的書刊或圖畫[1]。假設相同的興趣是某一部漫畫,同人會藉由這部漫畫的角色、劇情、世界觀設定等來作出同人誌。
以下只針對「使用別人已經創作出的角色、劇情、世界觀設定,另外作出同人誌」會不會侵害原著作人的著作權進行討論,並且以原著作是漫畫、原著作人是漫畫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由漫畫家自己享有)來舉例[2]。
與這個議題比較相關的著作權有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3]、禁止不當改變權(同一性保持權)[4],以及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5]、改作權[6]。說明如下:
姓名表示權是指,在提到這部漫畫作品的作者是誰時,必須按照漫畫家希望的稱呼,其他人不可以違反這個方式(例如同一作者可能在不同作品使用不同筆名)。以同人文化的常態而言,同人誌作者知道漫畫家是誰,且喜歡漫畫家跟他的作品,所以通常會使用相同的稱呼。因此正常來說,比較不容易侵害到漫畫家的姓名表示權。
法院見解認為,這是要確保著作的完整性,避免著作的價值下降且有導致著作人的名譽受損的情況[7]。所以任何人不可以透過改變漫畫的內容,造成損害漫畫家的名譽。以同人文化的常態而言,同人誌作者是為了與同人交流、表達對漫畫家跟他的作品的喜愛,所以作出同人誌。因此正常來說,比較不會有改變漫畫並造成損害漫畫家名譽的情況,也比較不容易侵害到漫畫家的禁止不當改變權。
重製的主要概念是複製,或只做內容的小部分更改,以致於實質上還是重現他人的著作[8]。以同人文化的常態而言,同人誌作者會自己繪圖、提出漫畫沒有的情節等,所以不會只有小部分更改。因此正常來說,比較不容易侵害到漫畫家的重製權。
改作權的侵害是創作同人誌時比較可能會發生的。
「改作」是指更改的內容不只有小部分,而是有加入自身創意的創作[9]。以同人文化的常態而言,同人誌作者會以自己的手法跟風格繪圖,或另行創作同人小說,內容可能是希望發生但原作漫畫沒有的情節,所以容易產生大幅更改,並加入同人誌作者自身創意的情形,如此就可能會侵害到漫畫家的改作權[10]。
很多人都聽過「合理使用」的行為[11]不會侵害著作權,那創作同人誌的行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嗎?這要分兩方面來討論:
「合理使用」的主張,只適用於著作財產權[12],並不能用於著作人格權,因此如果有侵害前面提到的「姓名表示權」跟「禁止不當修改權」,則不用考量是不是有合理使用的情況[13],一律都會構成侵害。
但是,如果有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或「改作權」,就還要進一步考量是不是合理使用,如果不是合理使用就會構成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同人誌是否是一種合理使用要依據著作權法來判斷,判斷標準包含以下四點[14]:
例如是為了販賣取得利益等商業目的,或為了教育的公益目的。如果利用原著作是希望能夠促進社會公益,比較有機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指著作本身是不是有「被利用」的特性,例如工具書本身就是要讓人使用、引用的著作[15]。如果原著作有「被利用」的性質,比較有機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需要比較的有:利用的部分占漫畫內容的比例、及利用的部分占同人誌內容的比例。如果此兩者利用的比例都偏低,比較有機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指同人誌會不會影響漫畫的市場跟價值。若不會影響到,比較有機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雖然同人誌創作有時候可以拉抬漫畫的聲勢,甚至促進銷售而對原漫畫市場有正面影響,但是以常態而言,同人誌創作常會伴隨「販賣」的商業行為、加上漫畫一般沒有「被利用」的性質、同人誌往往有利用「整個」漫畫的角色設定,且利用的漫畫內容「比例偏高」等這些情況。因此,同人誌創作有很大機率被認為不構成合理使用,進而侵害到漫畫家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
以同人文化而言,A的同人誌創作對原漫畫通常不會只有小部分的內容更改,確實有可能侵害到漫畫家的改作權。如果A還販賣同人誌、又使用高比例的漫畫內容,很有可能被認為不算是合理使用,構成侵害漫畫家的改作權。因此,若A想要使用喜愛的漫畫的角色、劇情、世界觀設定創作同人誌,而且有可能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時,建議A還是要事先獲得漫畫家的同意。
註腳
法律百科(2021),《S2EP01︱我想出本可以嗎?是致敬還是惡搞?二創著作權問題大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