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產生的發明,可以申請專利嗎?


文:黃耀平(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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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發明能不能申請發明專利[1]並獲得專利權?其關鍵主要在於有沒有符合以下4點:

  1. 發明人是不是人類
  2. 發明的定義[2]
  3. 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3]、新穎性[4]、進步性[5]
  4. 可據以實現[6]

關於AI的發明,能否取得專利權,則更容易在1、2、4的要件發生爭議;在AI獨立創作的案例中,正是涉及「發明人是不是人類」的爭議,本文限於篇幅,只討論此一議題:

一、發明人僅限自然人,AI的「獨立創作」無法取得專利權

(一)發明人僅限「自然人」

智慧財產權法,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等,都是在保護人類精神上的創作,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AI不是人,其獨立生成(而沒有人類的智慧介入)的創作,無法以AI為創作人取得著作權[7] ;專利的部分,依照法院及智慧財產局的見解,發明人僅限於自然人[8], AI既然不是自然人,也就無法申請、取得專利權。

(二)著名的案例

知名的DABUS案,就是以AI為發明人申請發明專利,而被智慧財產局駁回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遭敗訴判決,最終無法取得專利的案例:該案中,DABUS是一個由史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博士所開發的人工智慧系統,該系統獨立研發了「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其後Thaler以AI系統DABUS為發明人,拿著這個發明向臺灣的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但被該局及法院駁回,法院駁回理由主要認為,創作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在發明專利的部分,只有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繼受的人才可以成為專利申請人,且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法規,發明人不只是對於申請的專利進行精神創作而有實質貢獻的人,且應為自然人[9]。所以,如果一件發明由AI獨立完成,因為AI不是人類,無法作為發明人提出申請,該發明也無法取得專利權。

二、自然人用生成式AI作為輔助工具,可以申請專利權

(一)生成式AI只是輔助工具,人類有實質貢獻

生成式AI作為輔助工具,指的是人只是將AI當工具,所以仍然有人類的智慧的投入,這種情形,就好像發明人用機器當研發工具一樣,如果人類智慧對於該發明有「實質貢獻」的話,應可認為該研發成果也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所以發明人還是人類,研發的成果,如果符合專利要件,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二)什麼叫做「有實質貢獻」?

法院是這麼認為的:所謂「實質貢獻之人」是指有投入精神、進行創作的人,他的精神投入,必須對於欲解決的問題,產生「構想」,並進而提出具體的技術手段,以解決問題。如果只是依照他人設計規劃的細節執行,或者只是執行一般常見的技術,而沒有創造行為的話,不能認為是發明人[10]。例如,在燈炮壽命還很短的年代,如果有人提出把碳絲換成其他材料的想法,然而沒有進一步的貢獻,當然就不可能對於之後耐用的鎢絲燈泡有任何的實質貢獻,因為「換個材料啊」的說法,是每個人都能想得到的,對於解決問題沒有任何幫助,反之,如果發明人深知鎢絲具有高熔點、高電阻,並據以實驗、執行,得到的好成果,就可以說是他的貢獻。

三、結論

從這樣的思維,如果您只是打開AI系統,讓AI自行研發出成果,人類做的事不過是打開開關,恐怕難認為人類有實質貢獻,而只是AI獨立產生的成果,不是自然人的創作,無法取得專利權;或者,只是將一般業界常見的知識或技術輸入AI,例如:向對話機器人輸入簡單的提示詞,其他工作則讓AI代勞,如果研發出具有技術突破性的成果,如此的成果,也難以認為是人類的實質貢獻,也就無法取得專利。必須是人類對於解決問題的方法,有關鍵性的技術貢獻,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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