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在實際創作者完成著作時,實際創作者就享有著作權[1],但當著作是由多數人合力所完成,或著作創作過程中所需資金、資料或其他資源是來自於實際創作者以外的人(例如雇主或出資者)時,還是當然由實際創作者取得著作權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此時該如何保障雇主或出資者提供資源所應取得的對待效益?這類著作的著作權應該歸屬於誰的議題,即為此處所要說明的。
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原則上由完成著作的人單獨取得且享有,但對於共同著作、職務著作與出資著作[2]來說,有例外情況,本篇先討論共同著作的著作權歸屬。(見圖1)
當二個人以上共同完成著作,且每個人的精神力創作在該著作中無法加以切割而個別利用時,這種著作就是所謂共同著作[3]。詳細來說,構成共同著作須具備三項條件,即:
例如合唱團共同演唱同一歌曲就可能是一個共同表演著作;但如果是二個人以上基於一起利用的目的,將個別著作相互結合,而在創作過程中沒有共同創作關係,或是被結合的各個著作可以獨立分離而個別利用的話,則此種著作會被歸類為「結合著作」,例如歌曲中的曲譜跟歌詞可獨立分離個別利用,該歌曲應屬結合著作而非共同著作[5],不能依照以下所說明的內容認定著作權歸屬狀態。
至於是否可獨立分離為單一著作,應以創作人間就共同關係的約定、著作的型態表現、著作分離後可否獨立使用,以及社會通常觀念等面向,依據個案綜合判斷[6]。
當著作屬於共同著作時,每個著作人將用共有狀態一起享有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7],除有特別約定或參與創作程度有明顯差異外,推定享有均等的應有部分[8];但著作人格權則是個別獨立享有。
然而,無論是著作財產權還是著作人格權,原則上都需經過全體共同著作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以維護各著作人的權益,但為避免權利行使受到過度阻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各著作人不可以拒絕同意;另外,共同著作人可以從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代表全體行使著作權[9]。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