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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標權後,就像是平常買東西一樣,變成你的物品,可以透過法律去排除可能侵害的人[1]。但是商標權通過前的申請流程並不會公告,而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審查時,也沒有辦法確認商標實際使用的情況,可能導致日後商標間的爭議及衝突。
立法者為了緩和這種狀況,設立了「通過後,在一定期間內」可以反應的方式,讓其他人可以對註冊通過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撤銷當初准予商標註冊的核准處分,而遭到撤銷的商標就會像從未申請過一樣,回溯自申請日當天失效。
也就是說,一個商標不只是需要取得智財局的權利證書,還要「通過後的一定期間」內沒有其他人提出反對意見,才能算是真正的通過審查。而撤銷的方式有異議、評定兩種(表1)。
一、異議
(一)提出異議的要件
1. 時限
註冊通過後,需要在商標公告日起算[2]的3個月內提出(圖1)[3]。
2. 提出的理由
註冊商標缺乏識別性、可能和已經註冊在前的商標誤認[4],或是有其他法條明定各式各樣不能註冊的事由。簡單舉一些例子,例如與各國國旗相同或類似的Logo[5]、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姓名或藝名的情況[6],都是可以提出異議的理由[7]。
3. 誰可以提出?
任何人只要認為有前面提到的理由,都可以用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附上證據[8],向智財局提出異議[9]。
(二)提出異議後的程序
而被異議的商標權人則必須以答辯書為自己答辯,來回應異議是否有理由;商標權人提出答辯後,智財局也會要求異議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再提出陳述意見書[10]。也就是說,不論是申請異議人還是被異議的人,都要以書面陳述理由。收到雙方的書面資料後,會由當初沒有審查過註冊案的審查人員1人[11],基於兩造所提出的資料與證據,作出處分並說明理由[12]。
被異議過的商標,任何人都不能再用同一個理由和事實申請評定,避免浪費行政資源[13]。
二、評定
而經過審定期、公告一段時間後,因為可以大致確認沒有反對的意見,因此立法者開始限縮這種可以「事後反對」的權利,保障的方向也會開始偏向商標權人,不僅在申請人的資格上做限制、審查的方式也變得比較嚴格。而評定案件成立的法律效果,除了撤銷註冊的處分以外,也開始注重平衡權利人之間的衝突[14]。
(一)申請評定的要件
1. 誰可以申請評定?
經過了異議期間後,只有利害關係人[15]有權利衝突,或是經過廢止的商標又重新申請註冊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評定[16](事由與異議相同)。如果是因為特定事由,利害關係人除了申請的理由及事實外,還要證明自己有持續使用商標[17]。
至於商標審查人員,則可以用相同理由「提請」評定[18]。
2. 時限
利害關係人原則上需要在商標公告註冊日後的5年內申請評定(圖1)[19]。
3. 程序規定
審查程序則會由未審查當初商標註冊案的審查人員3人以上共同審查評定案[20],以作出客觀公平的決定。同樣地,商標權人和申請評定人有責任要在該程序中答辯、陳述意見[21]。
(二)沒有時間限制的情況
雖然評定的申請原則上有5年的時限,但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有時間上的限制,對於酒類地理標示及著名商標[22],只要是惡意違反規定而註冊,例外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23]。
這裡的「惡意」並不是指不善良的意思,而是除了知道這個商標是已經註冊在先之外,還要有想要取得不正競爭利益的意圖,也就是除了知道別人的商標以外,還有故意藉此讓消費者誤認的情形[24]。
三、商標異議跟評定的綜合討論
(一)二者之間的差異
異議和評定,分別是為了一般民眾或是利害關係人,給予對核准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機會的制度,但是在制度上仍有以下差異(如表1):
事項 | 異議 | 評定 |
立法目的 | 提供大眾對商標註冊反對的機會 | 解決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衝突 |
申請人 | 任何人 | 利害關係人、商標審查人員[25] |
申請期間 | 公告註冊日後3個月內 | 原則上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 |
事由 | 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 | |
提起的要件限制 | 沒有 | 如果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為由申請評定,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時,要附上評定前3年的使用證據、足以證明商標有真實使用[26] |
審查人員 | 未曾審查原案的1名審查人員 | 指定未曾審查原案的審查人員3人以上為評定委員 |
審查的方式 | 獨任制 | 合議制 |
案件成立的法律效果 | 撤銷原本通過的商標註冊 |
以撤銷商標註冊為原則。 |
申請後的限制 | 異議確定後的註冊商標,任何人不能再用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 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
(二)商標可能經歷的時間軸
一般來說,商標從申請到核准的時間大概需要6-7個月[27],而異議與評定的申請期限是採併行制的,我們可以從以下圖1得知商標從提出申請開始,異議與評定程序的時間軸:

作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