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把自己的店招牌拿去申請註冊商標嗎?該注意什麼事?

文:廖健期(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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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1-03-12 ‧ 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許多人開店做生意,都會希望把自己與別人的商品作區別,讓消費者能夠「辨別」並購買自家生產的產品,同時也不希望自己熱賣的商品被別人抄襲商標、搭便車。因此會把自己的招牌、設計的LOGO拿去註冊商標,但是註冊的時候到底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本文將申請商標分成積極、主動與消極、被動等兩個面向來介紹,前者是指申請時需要準備好的資料和文件,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後者則是法規列舉不能作為商標的事項。最後再簡介商標的申請流程。

一、積極面向:書面資料

從商標法第18條規定可以得知,只要能讓自己與他人產生區隔,藉以讓消費者能分辨出來,並不一定要以圖文的方式作為商標,也可以用聲音、形狀等等[1]。而同法第19條也規定,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需要附上書面,並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想要註冊的服務和類別[2]。在繳交申請書之前,需要先作以下的功課。

(一)查詢是否已經有相同或相似名稱的商標

申請註冊之前,我們可以先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檢索系統(下圖1)去搜尋關鍵字,看看自己想要註冊的店名或是品牌名,在想申請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中,有沒有其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已經註冊在先;如果在該類別中已經搜尋到相同或相似商標註冊,原則上就不能再註冊[3]

附帶一提,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商標法將各類服務、商品分門別類[4],但實際上商標審查人員在審查商標時,對於商標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認定,並不會受到這個分類的限制[5]

圖1:商標檢索頁面||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網站截圖
圖1:商標檢索頁面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網站截圖

 

(二)確認所申請商品或服務的類別

商標法將商標的商品、服務分門別類,方便管理,因此申請註冊商標以前,就要先了解自己想申請的服務、商品是哪一類,畢竟同類別是不可以有同樣或類似商標名稱的。

商標註冊類別共分45類,其中商標分類第1-34類屬於商品類別,第35-45類屬於服務類別。其中,根據筆者經驗,一般較常註冊的商品類別項目有第9類(科學、測量、影音光學、救生、通訊、電腦周邊用裝置及軟體)、第35類(廣告、代理進出口、企業經營管理、百貨超市、批發零售)、第43類(提供餐飲服務;臨時住宿)、第45類(法律服務;財產或個人之安全服務;配合需求之私人或社會服務)等等。我們可以進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的商標檢索系統內,快速搜索自己想申請的商品或服務是哪一類別(下圖2)[6]

圖2: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頁面||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分類查詢網站截圖
圖2: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頁面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分類查詢網站截圖

(三)繳納申請規費

申請商標註冊,每個類別需要繳納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通過後,另外需要就每個類別繳納領證費用2500元,商品或服務超過一定數量的話,每增加1個商品或服務就需要再加收費用[7]。使用電子方式申請註冊,則會有減收費用的優惠[8]

一次可以使用10年,並且可以無限延展[9]

二、消極面向:不符合商標法第29、30條規定

既然商標是拿來將自己與他人做為區別的標誌,如果商標無法讓消費者透過它識別商品來源;或是審查人員認為屬於大家都通用的符號,應該避免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權而影響公平競爭時,就不能作為商標去註冊[10]

所以不具有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在商標法規定[11]的有描述性標識、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以及其他不具識別性的標識[12],又或者註冊當時已經有註冊在先的商標存在,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時候,均無法註冊[13]

三、申請流程(參考圖3)[14]

(一)下載商標註冊申請書,並填寫公司或個人基本資料

(二)商標顏色:墨色或彩色

(三)申請書需要附上5-6張各面向的商標圖

(四)填上指定商標服務或商品類別,類別項目共45類(可以複選)

(五)納商標費用:申請註冊,每個類別是3000元,通過後另外需要繳納領證費用(也就是註冊費),每個類別是2500元。

(六)最後就等待6至8個月申請結果[15],如果通過,只需要繳納領證費就可以拿到商標證明書囉;反之,如果審查人員認為申請的商標有不得註冊的情形,申請人會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就要走商標答辯的流程[16]。而註冊通過後的商標,一次可以使用10年,並且可以無限延展。

但需要特別注意,雖然通過了審查人員的審查順利註冊了商標,但並不代表著後面就可以高枕無憂囉。商標經公告註冊後,可能會因他人提出商標註冊有不得註冊的情形、商標不當使用或註冊滿3年未使用而有另外的爭議,包括異議[17]、評定[18]以及廢止[19]程序。

圖3: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網站截圖
圖3: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網站截圖

註腳

  1.   商標法第18條:「
    I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II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2.   商標法第19條第1項:「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3.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4.   商標法第19條第4、5項:「
    IV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V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5.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
    I 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II 商品及服務分類應由商標專責機關依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商標註冊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發布之類別名稱公告之。
    III 於商品及服務分類修正前已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以註冊類別為準;未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以申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7.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商標規費清單(101年7月1日起生效)》。
  8.   商標法第13條:「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商標電子申請》。
  9.   商標法第33條:「
    I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II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10.   主管機關認為,通用標章或名稱不僅消費者無法藉以識別來源,且應避免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權而影響公平競爭,或以訴訟干擾他人使用該用語,故不得由特定人註冊專用。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商業識別性審查基準》,頁6。
  11.   商標法第29條:「
    I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II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III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12.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2.2.3:「本基準所列單一字母(4.2.1);型號(4.2.4);單純數字 (4.3);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4.4.1);裝飾圖案(4.4.2); 姓氏(4.6.1);稱謂與姓氏結合(4.8.3);公司名稱(4.9.1); 網域名稱(4.9.4);習見的宗教神祇、用語與標誌(4.10);標 語(4.11.1);習見祝賀語、吉祥語、流行用語與成語(4.11.2) 等,當缺乏指示來源的功能時,亦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不得註冊。」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商業識別性審查基準》,頁7。
  13.   商標法第30條:「
    I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三、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六、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四、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所規定之地理標示、著名及先使用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III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之。
    IV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準用之。」
  1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
  1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2.1.24、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
  16.   商標法第31條:「
    I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者,應予核駁審定。
    II 前項核駁審定前,應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III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商標圖樣之非實質變更、註冊申請案之分割及不專用之聲明,應於核駁審定前為之。」
  17.   商標法第二章商標第四節異議
  18.   商標法第二章商標第五節評定
  19.   商標法第二章商標第六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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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廖健期(2020),《什麼是商標的異議、評定程序?兩者有什麼不同?》。
王瀚誼(2021),《什麼情況下會侵害別人的商標權?如果發現商標被別人盜用了,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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