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當下要怎麼辦?和解、調解和提告要注意什麼?


文:林芳瑜(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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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的當下,很容易慌張失措,後續衍生的賠償、究責等也都讓人混亂,但仍要盡力冷靜下來處理。本文先說明車禍發生當下該怎麼處理,再說明車禍後建議取得的資料,以及和解與調解怎麼進行、提告要注意的時限。

一、車禍發生當下怎麼辦?

以下依「有沒有人受或傷死亡」,分成兩種情況說明:

(一)有人受傷或死亡時:立即呼叫救護!

1. 立刻打119、110

只要有人受傷或死亡,立刻叫救護車與報警[1],不要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2]!若交通事故引起火災,也要立刻撲救,並通知消防機關[3];如果沒有立刻叫救護消防與通知警察,將可能被罰新臺幣(下同)3000~9000元罰鍰[4]

2. 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立即停車並打開車輛危險警示燈(雙黃燈)[5],交通事故的地點如果發生在車道或路肩,必須在適當距離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的設施,並且在事故現場排除後立刻撤除[6],以確保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而適當距離則須依交通事故發生的路段、路況、天氣來調整,例如: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的路段,必須放置在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在高速公路,必須放在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若遇到下雨或起霧導致視線不清,則必須再增加放置的距離[7]

如果沒有依規定放置警告標誌,除了可能被處3000~9000元罰鍰[8],甚至可能因導致二次車禍發生,要負起更多的法律責任[9]

3. 原則上不可以移動車輛

原則上不可以任意移動車輛或現場痕跡證據[10],否則可能影響警察到場調查,而面臨3000~9000元罰鍰[11]

但如果只有人員受傷、無人死亡,且當事人都同意移車時,則必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再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位置[12],移車前也可以先拍照存證[13]

4. 在現場等警察到場,配合必要調查

當事人必須在現場等待警察,不要離開,避免涉犯肇事逃逸[14]。人車都完成前述處理後,等待期間可以再準備要給警察的證據:有行車紀錄器記得保留檔案提供給警方;如果自己沒有行車紀錄器,但發現對方有行車紀錄器,可以告知警察調查,或注意附近有無監視器或證人,請警察記錄並調查[15]

警察到場後,當事人必須配合調查,進行酒測或藥檢[16]。警察會向當事人與證人製作筆錄[17],也會繪製車禍現場圖[18],在筆錄與現場圖上簽名前務必仔細閱讀,若有問題要向警察提出修改,確認無誤後再簽名[19],並記得當場向警察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20]

(二)沒有任何人受傷時:「放、移、報」

如果沒有人受傷、死亡,請依照以下順序來處理:

1. 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無人傷亡時,同樣的也必須在適當距離放置車輛故障標誌等設施[21],以確保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否則可能被處1000~3000元罰鍰[22]

2. 無人傷亡且車輛還能行駛時:可以移車

在無人傷亡且車輛還能行駛時,必須先標繪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證據(也可以用攝影的方式記錄[23])後,才可以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位置[24],拍攝的內容例如以下資訊[25]

(1)拍攝車禍全景,以記錄車輛終止位置。
(2)以標線為參考位置,將周邊標誌、號誌等一併拍入。
(3)拍攝車輛碰撞點、車損部位與掉落物等。

如果沒有盡速將車輛移開,導致妨礙交通,將可能被罰600~1800元罰鍰[26]

3. 無人傷亡「且」當場和解,仍建議報警

如果沒有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願意當場自行和解,依法是可以不用報警[27],但仍建議報警,並配合警方調查,避免事後衍生更多問題,例如:日後難以舉證已和解、缺少保險理賠的文件等[28]

(三)通知保險公司

除了報警、叫救護車,車禍當下還可以通知保險公司[29],有些會派專員到場協助。

但交通事故發生5日內,一定要通知強制險的保險公司[30]。不知道對方有沒有投保強制險、投保哪間公司,可以提供車禍相關證明文件和對方的車號,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31]

二、車禍後,建議取得哪些資料來談判?

警方到場處理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序向警察機關申請以下資料[32],作為將來申請理賠、和解調解或訴訟時使用,詳如下表1:

表1:車禍後可以申請哪些資料?
時間 資料 申請方式 功能
事故當場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事故現場向警察申請。 獲知對方的姓名、電話、車牌號碼等基本資訊[33]
事故7日後 現場圖、現場照片

•有人傷亡:可到內政部警政署的「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線上申請。

•沒有人傷亡:必須直接找登記聯單上的警察局申請,無法線上申請。
警察記錄車禍現場有關車輛位置、行駛方向等事實的資料。
事故30日後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 判斷是否有肇責的初步參考依據,不具法律效力。
事故後6個月內 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 未進入司法程序前,自費3,000元,向各縣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34] 對初判表不服可申請,以獲得肇事分析、肇事主次因等資訊[35]
收到鑑定書隔天起30日內[36]

 

覆議意見書 未進入司法程序前,自費2,000元,向該轄區內的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37] 對鑑定意見不服可申請;但對覆議意見不服,不能再申請覆議[38]
作者自製。
 

三、要和對方談和解或調解,如何聯繫?要注意什麼?

車禍發生後,除非涉及過失致死,檢警才會主動介入;若是追究對方撞傷人的責任、要求賠錢等,政府並不會主動介入,當事人除了自行提告,也可以選擇主動提出要和解或調解,解決事件並省下打官司的時間與心力:

(一)通知對方及保險公司

1. 要怎麼知道車禍對方的聯絡資訊呢?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了寄發存證信函、損害賠償、和解、調解、申請鑑定、或提起訴訟等,會需要郵寄相關文書、通知到對方的住居所,若當場沒有留下彼此的地址等基本聯絡資訊,對方事後又不願意提供,這時可以到登記聯單上的警察局,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申請抄寫或閱覽對方的住址資料[39]

2. 通知保險公司

除了通知對方,車禍和解前建議通知保險公司,和解條件取得保險公司同意,避免保險公司拒絕理賠[40]。聲請鄉鎮市調解也可以通知保險公司,如果自己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調解當天也可以請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到場協助[41]

(二)和解怎麼進行?會有什麼結果?

1. 和解書不能強制對方履行

訴訟程序以外所達成的和解,也就是大家說的私下和解,私下和解只要彼此取得聯繫,互相談妥條件就可以。雖然口頭也有效,但建議簽訂書面和解契約,和解書的範本可以點選如下:和解書

私下和解雖然有法律效力,但也存在風險,包含:如果對方之後沒有遵守和解書的內容,當事人不能直接拿這份和解書強制對方履行,而是必須先提起民事訴訟,等法院判勝訴且判決確定後,才能拿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42]

2. 和解書要簽嗎?簽了就一定不會被告嗎?

通常在和解書會約定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實際上依法對方仍然可以提告,法院不會因當事人有私下和解就不審理[43]。即使將和解書送到警察機關,警察機關雖會歸檔存查[44],但並不會影響前面提到的法律效力與風險。

因此,在決定私下和解前,建議仍應先釐清肇事責任、確認傷勢、明確賠償範圍等,如果有購買車禍相關保險,也可以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過程,以免影響自己理賠權益[45];如果對於和解內容有疑問,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發生私下和解了,以為糾紛落幕,卻事後後悔、或反被對方提告等情形。

(三)鄉鎮市調解要怎麼進行?需要付費嗎?

1. 主動向鄉鎮市公所提出調解聲請

若擔心私下和解過程沒有中立第三方協調、對方事後反悔不遵行和解內容,除了打官司,可以選擇主動向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原則上不需要費用[46]。車禍可能涉及的刑事過失傷害(不包含過失致死案)、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都可以聲請調解[47]

向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車禍聲請調解書[48]、身分證、行駕照、印章、登記聯單、初判表、現場圖照片、診斷書、醫療單據、修車收據等[49]。除了臨櫃或郵寄聲請,也有的縣市可以線上聲請,例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50]

2. 調解委員會會寄調解通知、可以委託別人出席

聲請調解後,必須對方也同意調解才會進行[51],無法強制對方出席。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的日期,並寄調解通知[52]。當事人無法親自出席調解的話,可以委任年滿18歲的人代為出席,但必須準備好委任書[53]、委任人的身分證正(影)本、受任人身分證正本等[54]。   

(四)調解會調幾次?會有什麼結果?

調解次數沒有法律上的限制,調解委員如果認為雙方可能調解成立,可以繼續安排調解[55];如果調解成功,雙方會在調解委員面前做成一份「調解書」[56]。調解書一旦經法院核定[57],就和法院的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當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件事情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58],若對方沒有依照調解內容履行,當事人也可以直接拿這份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59]

但如果任一方不到場[60],或不同意調解的條件,調解就不會成立,調解沒成功就只能改走其他途徑,最常見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判決。

四、調解和解談不成,注意追究法律責任的時限

如果無法談妥和解或調解成功,或和解調解過程耗時過久,要提告打官司,需特別留意以下時間限制:

(一)刑事過失傷害罪必須要在6個月內主動提告

如果要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61],因為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62],必須在知道肇事者是誰(通常是事故發生起)的6個月內「主動」提告[63];超過時間才提告,檢察官將作出不起訴處分[64]

提告的方式可以到警察局、分局或派出所報案、表明提告,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起告訴[65]

(二)刑事過失致死罪檢察官會主動偵辦

如果涉及刑事過失致死罪[66],因為這條罪是非告訴乃論,即使當事人沒提告、不想告,檢察官依法都必須主動偵辦,有犯罪嫌疑就要起訴[67]

(三)民事損害賠償須在2年內主動請求

若有車輛或財物毀損、醫藥費、喪葬費、慰撫金等費用,要對方賠錢,必須在知道有損害的2年內請求[68]。即使已經向檢警提告刑事,仍需在事發起2年內另外向法院起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如果要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必須在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69],且注意也不可以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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