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


刊登:2025-12-05 ‧ 最後更新:2025-12-05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已提起刑事告訴後,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同意簽字和解的當事人會需要。

例如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受傷,一方已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並分案[1],在偵查期間雙方有談妥醫藥費、薪資損失、車損等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的總金額,雙方可以簽和解書寫明賠償金額。和解後,就同一案件不可以再要求其他任何賠償[2]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份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只簽這份和解書,刑案是還沒有撤告的。所以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傷害罪[3]、公然侮辱罪[4],雙方的和解條件有撤回刑事告訴的話,必須由告訴人另外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如檢察官已起訴,就要向法院提出),才有刑事撤告、不再追究被告刑責的效力[5]

二、範本的來源

和解書的範本,來自以下機關:

(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025),《和解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025),《書狀聲請書及司法狀紙規則》,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025),《書狀例稿下載》,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註腳

  1.   檢察署的偵查、執行等案件在收案後都會有編號,會依照年度、案件種類和收案的次序標號,這些編號都有意義。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115號」,就是在臺北地檢署的刑事案件,而「偵」是指一般偵查案件、24115則是案件的收案次序;如果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337號」,「偵續」則是指案件有經過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經告訴人提起再議,檢察官自行或他的長官命令、發回命令繼續偵查的案件。相關規定可參考「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5.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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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陳家誼(2022),《什麼是訴訟上和解?什麼是訴訟外和解?兩者有什麼差異?》。

雷皓明、張學昌(2022),《對於犯罪如何撤告?撤告的效果是什麼?》。

雷皓明、張學昌(2022),《車禍應如何和解或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