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起刑事告訴後,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同意簽字和解的當事人會需要。
例如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受傷,一方已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並分案[1],在偵查期間雙方有談妥醫藥費、薪資損失、車損等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的總金額,雙方可以簽和解書寫明賠償金額。和解後,就同一案件不可以再要求其他任何賠償[2]。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份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只簽這份和解書,刑案是還沒有撤告的。所以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傷害罪[3]、公然侮辱罪[4],雙方的和解條件有撤回刑事告訴的話,必須由告訴人另外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如檢察官已起訴,就要向法院提出),才有刑事撤告、不再追究被告刑責的效力[5]。
和解書的範本,來自以下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025),《和解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025),《書狀聲請書及司法狀紙規則》,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025),《書狀例稿下載》,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註腳
陳家誼(2022),《什麼是訴訟上和解?什麼是訴訟外和解?兩者有什麼差異?》。
雷皓明、張學昌(2022),《對於犯罪如何撤告?撤告的效果是什麼?》。
雷皓明、張學昌(2022),《車禍應如何和解或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