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如何選出?職責是什麼?

文:喬正一(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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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5-12 ‧ 最後更新:2023-05-26

案例

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一名大股東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550股,而其餘9名股東都是小股東,共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計為450股。現今A股份有限公司要選出5名監察人,這5名監察人該如何選出?而監察人的職責是什麼呢?

本文
圖1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有哪些權責?||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圖1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有哪些權責?
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一、監察人的產生方式(見圖1)

(一)由股東會選任

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於民法的委任關係[1]。依公司法第216條規定,公司的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不能指派,也不能替代,也沒有所謂的第二高票繼任的問題。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1人在國內有住所[2]。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那麼選出的監察人至少須有2人以上[3]

(二)選舉方式採「累積投票制」

股東會選舉監察人的方式依公司法第227條規定,和股東會選任董事一樣採「累積投票制[4]」。

1. 什麼是「累積投票制」與「全額連記法」?

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會選任監察人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監察人人數相同的選票(表決權),可集中投給1人,或分配投給數人,由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監察人。

與累積投票制相對的制度是「全額連記法」(又稱「直接投票制」),每一股份同樣有與應選出監察人人數相同的選票(表決權),但投票時須分散,不可以集中投給1人,由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

2. 案例解析

如文章開頭的案例,A股份有限公司要選5名監察人,其中一名大股東持有550股,也就是55%的股份,而其餘9名股東都是小股東,持有的股份合計為450股,即45%的股份。而這次A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監察人的選票(表決權)總數是1,000(股數) x 5 (選任人數)= 5,000票,而控股股東(即大股東)擁有的票數為2,750票(5,000 x 55% = 2,750),其餘9名小股東的投票數合計為2,250票(5,000 x 45% = 2,250),且因為公司法採「累積投票制」,這10名股東可以將他們手中的票集中投給監察人候選人當中的1人,也可以投給數個候選人,並按所得票數的多寡來決定當選的監察人是誰。因此,理論上小股東為了制衡大股東,可以至少使自己屬意的2名候選人當選;而大股東雖然持股比例超過半數,但最多也只能讓偏好的3名候選人當選。

反之,如果採「全額連記法」,投票時須分散,不可集中選舉一人,擁有相對多數股權的大股東就可全數拿走監察人的席次。因此,公司法選擇了「累積投票制」這種相對可避免大股東仗勢自己持股多而操控公司人事的投票制度[5]

二、公司可以不設置監察人嗎?

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規範,有許多是透過公司法第227條準用董事的相關規定(例如前面介紹的選舉方式)。但是第227條並未準用同法第192條「公司可以依據章程不設董事會[6]」的規定,因此依反面解釋,股份有限公司仍應至少設置1名監察人[7];而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至少須有2名以上的監察人[8],除非是一人公司,才能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9]

三、監察人的權限與職責

依公司法的規定,監察人有以下的權限與職責:

(一)監督權、查核權,及特別刑事責任

由於監察人是代表股東監督董事的業務執行,以及董事對公司的管理,因此依公司法的規定有權查核公司的簿冊文件及財務狀況,並可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而為了辦理這些事務,監察人也可以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10]

除了查核董事會所編造提出股東會的各種表冊,監察人也要報告意見給股東會[11]。如果在股東會作出虛偽的報告,監察人除了有一般的刑事責任以外,還會有公司法的特別刑責,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12]

(二)召集股東會的權限

監察人可以為了公司的利益,在必要的時候召集股東會(例如董事會不召集,或無法召集股東會時[13])。

(三)陳述意見權

監察人可以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14]

(四)有權排除董事或董事會的不法行為

當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時,如果出現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行為,監察人依公司法的規定應立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15]

(五)獨立行使職權

為了使監察人能自由充分發揮其監察權,監察人可以各自單獨行使職權[16]

(六)兼任禁止

為了避免利益衝突以及混淆監察人客觀中立的監督者角色,監察人依法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17]

(七)代表公司的權限

當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監察人依法可以代表公司與董事從事交易[18]

(八)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的情形發生,且導致公司受到損害,監察人依法對公司應負賠償責任[19]。此外,若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也應負責,此時該監察人及董事彼此間依法成為連帶債務人[20]

註腳

  1.   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補充說明,民法的委任規定在第2編第2章第10節(第528條至第552條)
  2.   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3.   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公司法第227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公司法第198條:「
    I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II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5.   立法院於2011年12月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第198條,明定董監事選舉方式應強制採取累積投票制。修正理由如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將公司選任董事之選舉方法授權予公司章程規定,但部分公司經營者以及股權相對多數者,利用修改公司章程之方式,將選任公司董事之選舉法,變更為『全額連記法』,不僅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影響股東投資意願,更使公司失去制衡的力量變成一言堂,變成萬年董事會、萬年董事長,讓公司治理徹底崩盤,因此提出修法,以匡正弊端。」
  6.   公司法第192條第2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7.   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
  8.   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
  9.   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第3項:「
    I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III 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10.   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第2項:「
    I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II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11.   公司法第219條第1項:「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12.   公司法第219條第3項:「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13.   公司法第220條:「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2001年11月12日公司法第220條修正理由:「除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情形下,為積極發揮監察人功能,由監察人認定於『為公司利益,而有必要』之情形,亦得召集之。」
  14.   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1項:「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15.   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2項:「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16.   公司法第221條:「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17.   公司法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18.   公司法第223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19.   公司法第22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20.   公司法第226條:「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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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正一(202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也有競業禁止限制?可以擔任其他公司的董監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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