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一名大股東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550股,而其餘9名股東都是小股東,共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計為450股。現今A股份有限公司要選出5名監察人,這5名監察人該如何選出?而監察人的職責是什麼呢?
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於民法的委任關係[1]。依公司法第216條規定,公司的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不能指派,也不能替代,也沒有所謂的第二高票繼任的問題。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1人在國內有住所[2]。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那麼選出的監察人至少須有2人以上[3]。
股東會選舉監察人的方式依公司法第227條規定,和股東會選任董事一樣採「累積投票制[4]」。
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會選任監察人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監察人人數相同的選票(表決權),可集中投給1人,或分配投給數人,由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監察人。
與累積投票制相對的制度是「全額連記法」(又稱「直接投票制」),每一股份同樣有與應選出監察人人數相同的選票(表決權),但投票時須分散,不可以集中投給1人,由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
如文章開頭的案例,A股份有限公司要選5名監察人,其中一名大股東持有550股,也就是55%的股份,而其餘9名股東都是小股東,持有的股份合計為450股,即45%的股份。而這次A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監察人的選票(表決權)總數是1,000(股數) x 5 (選任人數)= 5,000票,而控股股東(即大股東)擁有的票數為2,750票(5,000 x 55% = 2,750),其餘9名小股東的投票數合計為2,250票(5,000 x 45% = 2,250),且因為公司法採「累積投票制」,這10名股東可以將他們手中的票集中投給監察人候選人當中的1人,也可以投給數個候選人,並按所得票數的多寡來決定當選的監察人是誰。因此,理論上小股東為了制衡大股東,可以至少使自己屬意的2名候選人當選;而大股東雖然持股比例超過半數,但最多也只能讓偏好的3名候選人當選。
反之,如果採「全額連記法」,投票時須分散,不可集中選舉一人,擁有相對多數股權的大股東就可全數拿走監察人的席次。因此,公司法選擇了「累積投票制」這種相對可避免大股東仗勢自己持股多而操控公司人事的投票制度[5]。
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規範,有許多是透過公司法第227條準用董事的相關規定(例如前面介紹的選舉方式)。但是第227條並未準用同法第192條「公司可以依據章程不設董事會[6]」的規定,因此依反面解釋,股份有限公司仍應至少設置1名監察人[7];而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至少須有2名以上的監察人[8],除非是一人公司,才能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9]。
依公司法的規定,監察人有以下的權限與職責:
由於監察人是代表股東監督董事的業務執行,以及董事對公司的管理,因此依公司法的規定有權查核公司的簿冊文件及財務狀況,並可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而為了辦理這些事務,監察人也可以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10]。
除了查核董事會所編造提出股東會的各種表冊,監察人也要報告意見給股東會[11]。如果在股東會作出虛偽的報告,監察人除了有一般的刑事責任以外,還會有公司法的特別刑責,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12]。
監察人可以為了公司的利益,在必要的時候召集股東會(例如董事會不召集,或無法召集股東會時[13])。
監察人可以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14]。
當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時,如果出現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行為,監察人依公司法的規定應立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15]。
為了使監察人能自由充分發揮其監察權,監察人可以各自單獨行使職權[16]。
為了避免利益衝突以及混淆監察人客觀中立的監督者角色,監察人依法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17]。
當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監察人依法可以代表公司與董事從事交易[18]。
如果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的情形發生,且導致公司受到損害,監察人依法對公司應負賠償責任[19]。此外,若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也應負責,此時該監察人及董事彼此間依法成為連帶債務人[20]。
註腳
喬正一(202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也有競業禁止限制?可以擔任其他公司的董監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