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霸公司董事A將公司在1月1日時產品研發成功的消息不經意告訴妻子B,B為賺取私房錢,暗地購買甲霸公司股票。1月8日消息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甲霸公司股價大幅上漲,B立刻賣出持股大賺一票。請問B有沒有成立內線交易罪?又要負什麼責任?
什麼是內線交易呢?依據現行的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的成立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凡是公司內部人、大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得知消息的人、喪失前述身分未滿6個月的人,或從前述的人得知消息的人都受到內線交易的規範[1]。例如A是董事,屬於公司內部人;B從A處得知消息,屬於接受消息的人。
指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或是對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的消息[2]。例如產品研發成功的消息可能重大影響甲霸公司的股價時,此一消息便具有重大性。
一般認為,「消息明確」就是「消息成立」。消息成立時點,是指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等,並以日期在前面的為準[3]。例如甲霸公司在1月1日時確定產品研發成功,1月1日就是事實發生日,此消息便具有明確性。
成立內線交易需要前面所說具備特定身分的人實際得知內部消息[4]。
在內線消息未公開或消息公開後18小時內,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公司上市、上櫃或興櫃的有價證券[5]。例如B在消息公開前就買入甲霸公司股票。
由上說明,內線交易,是指具備特定身分的人,在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公司有價證券價格的明確消息時,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公司上市、上櫃或興櫃的有價證券。
為什麼內線交易是不可以的呢?因為市場上投資人接觸資訊的機會應該平等,才能進行公平的交易。如果具備特定身分的人知悉內部消息後,並在公布消息之前買賣有價證券,將會破壞交易市場的公平性。
內線交易會有什麼法律責任?整理如表1。
民事責任
A是甲霸公司董事,是具備特定身分的人。B從A處得知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且此消息在1月1日時已經明確。B在此重大消息未公開前,大量買入甲霸公司股票,並在1月8日消息公開後,立刻賣出持股賺取利益。B依犯罪所得的多寡,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均得併科罰金;此外,B對於不知道內線消息而在1月8日當天買入甲霸公司股票的人須負賠償責任,A也須與B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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