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董事是可以領薪資[1](又稱為「董事之報酬」)、獎金(又稱為「酬勞」)以及車馬費(屬於「業務執行費用」的一種),只是董事領這些錢是有條件限制的。以常理來說,工作領錢不是天經地義的嗎?為什麼董事領錢還要有這些限制呢?
簡單地說,這些限制的產生是為了落實「公司治理」。還記得力霸掏空案[2]與博達科技掏空案[3]等重大舞弊案件嗎?這些弊案的發生都與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有關。完善的公司治理可以提升企業經營的效率及整體利益,而公司法也基於這樣的理念,設計出一套制度,裡頭詳細規定董事領取薪資、獎金、車馬費等業務執行費用的程序,以避免董事利用他們的決策地位,向公司恣意索取不合理的高額費用,甚至成為坐領高薪卻沒做事的「肥貓董事」。
上述不同種類的費用,依其性質及影響,會由寬嚴程度不同的決策程序來決定,以下先介紹不同的決策程序。
公司營運時常要做出大大小小的決定,公司法依照不同決定影響公司的輕重程度,區分寬嚴不同的決策程序,避免大事由少數人專斷決定,或小事卻要多數人花時間開會等情形發生,以使「監督公司決策」與「追求營運效率」取得平衡。
公司法的決策程序從嚴到寬大致可以分別為:1.公司章程、2.股東會決議,及3.董事會決議三種(表1)。
公司章程好比是公司的憲法,修訂公司章程須經過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且得過半數同意[4]。
過半數股東出席且過半數同意[5],也稱為股東會普通決議。
過半數董事出席且過半數同意[6],也稱為董事會普通決議。
如果比較章程的修改和股東會決議,光從出席數的要求看來,章程的修改通常會比股東會普通決議來得困難。但股東會決議又比董事會決議來得困難許多。原因在於,不同於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即可[7],股東會通常須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才可以召集[8];而且股東會的召集,要比董事會更早為開會的通知[9];此外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多數股東對於公司事務參與意願並不如董事熱烈,所以股東會的開會門檻比董事會更難達成。
由上可知,除了章程修改外,若公司法規定某些事項須交由股東會決議,程序上會比董事會決議更嚴格。
關於董事所領的錢,常見的有薪資、獎金和車馬費三種:薪資,法律上稱為「報酬」,是董事為公司工作應該得到的經常性酬金[10];獎金,法律上稱為「酬勞」,是公司有盈餘時才會給的獎勵[11];車馬費,是「執行業務費用」的一種,是董事為公司工作的交通支出[12]。這三種是不同類型的給予,法律上就他們也有寬嚴程度不同的發放程序。
首先,薪資和獎金的部分,基於公司治理,為了避免董事圖謀私利,公司法禁止董事會自己決定董事的薪資與獎金。而不同於薪資,發放獎金不是公司的義務,且金額的高低難有標準,所以獎金發放程序應該比薪資更嚴格(表1)。
公司法基於上述理由,規定獎金的發放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明訂[13],而薪資的標準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一來發放[14]。
那車馬費呢?依照公司法第202條[15],公司業務之執行,原則上依董事會的決議來執行,因此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業務執行費用的數額,由此可知業務執行費用的發放程序會比前面所說的獎金與薪資寬鬆(表1)。
但是業務執行費用不是實報實銷就好嗎?為什麼還要由董事會另外大費周章加以決定呢?此處與多數人的認知有所不同,因為公司法並不要求請領業務執行費用須檢具單據實報實銷,考量實報實銷的方法有時也不盡理想,公司為了便宜行事,常是一筆發給,但有浮濫發放費用的可能,因此要求業務執行費用需經董事會的決議。發放這三種錢給董事的方式,整理如表2。
可由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之一決定
簡而言之,公司法秉持公司治理的精神,雖然允許董事可以領取上述費用,但有發放程序的條件限制。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