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的競爭,除了兄弟爬山各自努力外,唇槍舌戰也時常發生。如以不實資訊公開批評同業,以致影響同業的商譽,可能衍生罰鍰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不可不慎。(見圖1)
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1]。違反本條規定,除了會面臨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2,500萬元罰鍰、被要求限期改正的行政責任以外[2],行為人還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5000萬元罰金的刑事責任[3]。除了行政、刑事責任外,也有可能要承擔民事的侵權行為賠償責任[4]。
「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是指針對「客觀事實」的不實主張或聲明,不論是透過口頭、書面或是其他方式(例如大眾傳媒)都可能成立。例如,廠商是否具有代理權,就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如果明知同業已取得總代理授權,卻仍發布傳單指控該同業「謊稱總代理」,就是對客觀事實的不實陳述[5]。
實與不實的界線,不是任由行為人單方面主觀認定。是否屬於「不實」,要從客觀上的證據來判斷[6]。但要注意的是,縱然握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假如自行超譯、過度推論甚至不當連結,再藉此批評同業,仍可能屬於散布不實資訊。例如,雖有實驗室報告顯示硫酸鋁水化合物對人體有害,但該報告並未顯示含有硫酸鋁水化合物的X產品具有致癌性,如A公司僅以這些資訊就過度推論,指控同業B公司銷售的X產品具有致癌性,可能仍構成散布損害他人信譽的不實情事而觸法[7]。
另外,縱然沒有指名道姓,如果一般人仍可辨認出指控的對象,仍可能觸法[8]。例如,在出版刊物中以代號、化名來批評同業,雖然沒有直接顯示該同業名稱,但從刊物的前後文與信箱等資訊,仍可辨識出是在指控特定同業的話,仍可能受罰[9]。
如果同業真的有值得批評之處,難道完全不能表達意見嗎?當然也不是。
既然法令的規定是處罰違法散布「不實情事」,只要批評同業的內容是客觀上的事實,並可以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就不會違法。例如,基於律師的法律意見,來指證他人有不法利用營業秘密及詐欺之嫌,可能就不會受罰[10]。又例如,揭露同業補習班製造不實榜單,並有學生願意出面證明被濫用成績的情況,也可能不會違法[11]。另一方面,如果批評內容純屬價值判斷或主觀意見,而不涉及客觀事實的描述,也不算是陳述不實情事,可能不會受罰[12]。
因此,如果要對同業的產品表達意見,應盡可能取得相關佐證後再行評論,例如研究報告、專家意見等;如果評論內容涉及產地、規格、數據等專業資訊,也應特別留意不得超譯原始資料,或製造不當連結。
對於違反公平法案件,公平交易委員會設有多種檢舉管道,以電子郵件、紙本或言詞均可。但無論如何,檢舉案均需「具名」檢舉[13],無法匿名檢舉。
另外,如前面所說,散布不實情事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的行為,也將面臨刑事責任。因此,除了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之外,也可以向警察機關、檢察機關就同業的不法行為提起告訴。
「滅他人志氣,長自己威風」也是商業上的一種決策,並無絕對的好壞、優劣,但仍有合法與不合法的清楚界線。企業經營者如果要針對同業發表意見時,應特別留意以陳述事實、有憑有據為原則。如有所不實或無法舉證,反而會引火上身,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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