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遺失該怎麼辦?(下):再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刊登:2022-12-02・最後更新: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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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介紹票據遺失要先辦理止付通知,而且要在通知後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把聲請的證明提供給付款銀行[1]。以下接著介紹什麼是公示催告程序(第二步驟),以及公示催告期間經過後,要做的最後一個步驟: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如圖1)。
 

圖1:支票喪失的救濟程序||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圖1:支票喪失的救濟程序
資料來源:作者繪製。

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依票據法第19條第1項[2]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可以聲請公示催告。所謂「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當事人的聲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的期限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就會產生喪失權利(失權)效果的一種程序。由此可知,依票據法第19條所做的公示催告,目的是在使持有票據的善意第三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沒有人申報,票據權利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主張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據無效。

(一)聲請公示催告的程序

宣告票據無效程序中的公示催告,是依照民事訴訟法[3]辦理,聲請方式如下:

1. 聲請人

票據的執票人、發票人均可具狀聲請公示催告[4]

2. 管轄法院

票據權利人應向證券所載履行地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5],也就是票據付款地的管轄法院。

3. 聲請書要寫哪些內容?要附上什麼證據?

票據權利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時,要提出可以辨認票據的事項,例如:票據種類、發票人、帳號、票據號碼等[6],並釋明票據喪失的原因事實,例如遺失或被竊、滅失[7]
如果是支票,目前實務上的作法則是票據權利人在聲請公示催告時,會檢附向銀行辦妥的「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供法院審核[8]

4. 到哪裡下載「公示催告聲請狀」的式樣?

司法院的網站有支票的公示催告聲請狀可供下載[9]

5. 需要去法院開庭嗎?

公示催告是非訟事件,也就是說聲請公示催告不具有訟爭性,因此不需要經由法官開庭審理,所以聲請人不用去開庭,只要以書面聲請即可。如果聲請合法,法院就會下一個裁定,內容是催告利害關係人在期限內出來申報權利。聲請人收到這份裁定書後,就要依裁定的指示,向法院聲請將這份公示催告公告在法院網站,或是登載在公報或新聞報紙[10]

6. 公示催告的登載與權利申報期間

當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的公示催告裁定後,要詳細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所記載的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果發現有錯誤或漏寫之處,應儘速向法院聲請更正裁定;如果裁定沒有錯誤或漏寫,且裁定有記載要將這份公示催告公告在法院網站的話,聲請人就應該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書狀[11]向法院聲請公告在法院網站(聲請狀內要填妥案號、股別、姓名、地址、電話等),由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果聲請人沒有依裁定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視為撤回公示催告的聲請[12],之後不得聲請下一步驟的除權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562條[13]的規定,票據案件公示催告的申報權利期間必須要有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這個申報權利期間比其他案件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的2個月[14]還長,這是因為票據是流通證券,更需要保護善意持票人。

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間內沒有人出來申報權利,聲請人即得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宣告這張票據無效;但如果在申報權利期間內有人申報權利,而原執票人對申報者有爭執的話,就要另外依票據法第13條[15]或第14條[16]等規定,用訴訟程序處理雙方的爭執,沒辦法在同一個公示催告的非訟程序解決。

(二)公示催告的效力

1. 維持止付通知的效力[17]

2. 減少有人主張善意取得票據的風險。

3. 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依票據法第19條[18]規定,聲請人可依不同的情況,請求支付票據金額、提存票據金額或是請求給與新票據:

(1)若票據已經到期,聲請人可以提供擔保,請求支付票據金額;
(2)票據雖然已經到期,但聲請人無法提供擔保,則可以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3)如果票據尚未到期,聲請人則可以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然而,票據並不是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就會自動失效,還必須再經過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決」是指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對受公示催告的人,宣告票據失效的判決。因此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沒有人申報權利時,票據權利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透過判決宣告票據無效。聲請除權判決方式如下:

(一)聲請除權判決的程序

1. 聲請時間: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19]規定,聲請人要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的3個月內向原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果超過3個月期間才向法院聲請,會被法院駁回。如果除權判決的聲請被駁回確定,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止付通知就會失效,也就是止付的票據會恢復付款[20]

2. 到哪裡下載「除權判決聲請狀」的式樣?

司法院的網站有支票、本票的除權判決聲請狀可供下載[21]

3. 需要去法院開庭嗎?

除權判決的程序要開庭,不像聲請公示催告不用去開庭。聲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要準時去法院報到,不方便自己去的話,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去開庭[22]

(二)除權判決的效力

票據一經除權判決,將使原本有效的票據,自判決宣告之時起,喪失效力[23],而聲請人自除權判決宣告之時起,恢復與持有票據相同地位,也就是對於票據債務人,可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24]。換言之,聲請人在取得經法院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確定證明後,不用提示票據,就可以依照確定判決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

另外,票據經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後,縱使第三人善意取得這張票據,第三人也不得享有票據上的權利,沒有票據善意取得[25]的效力。但在除權判決宣告前,仍有善意取得票據的可能[26],因此執票人要在公示催告期間儘速向法院申報權利,如果執票人申報權利的時間是在期間已滿後,除權判決前,依民事訴訟法第544條[27]規定,與在期間內申報,有同一效力,也就是仍然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註腳

  1.   票據法第18條第1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2.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3.   民事訴訟法第8編公示催告程序
  4.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
    I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II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5.   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6.   如果當事人是喪失「本票」而聲請公示催告時,則應於聲請狀載明票據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7.   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8.   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89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9.   司法院(2022),《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支票)》。
  10.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I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II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III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11.   司法院(2022),《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支票/股票)》。
  12.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
  13.   民事訴訟法第562條:「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民事訴訟法第556條:「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14.   所謂一般公示催告的期間,亦即民事訴訟法第543條:「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15.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16.   票據法第14條:「
    I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II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17.   票據法第18條第1項。
  18.   票據法第19條第2項:「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19.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20.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3條:「通知止付人雖曾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占有票據之人或通知止付人提出該公示催告之聲請被駁回或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該止付之票據恢復付款。」
  21.   司法院(2022),《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支票、本票、股票)狀》。
  2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21),《Q13. 如何辦理除權判決?》。
  23.   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24.   民事訴訟法第565條:「
    I 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II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25.   所謂「票據善意取得」是指票據的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地,依票據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背書及交付、或是交付,參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第124條準用第30條、第144條準用第30條),雖然是從沒有票據處分權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據,還是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26.   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45號民事判例裁判要旨:「票據雖經公示催告,在尚未經除權判決前,執票人仍非不得對發票人及背書人主張票據上之權利。」
  27.   民事訴訟法第544條:「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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