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保」情節幾乎是台灣8點檔連續劇裡面,檔檔上演的人生悲劇套餐之一。但很無奈的,這正是目前臺灣資本主義社會裡面最寫實的鏡頭。觀察目前借貸實務,保證行為是債務人補足自身債信條件最為普遍的方式之一。
一般常見的借據、借條,雖然將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都寫在同一份文件上,但實際上包含兩種不同的契約關係,分別是借貸契約與保證契約[1]。借貸契約是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所簽訂;保證契約則是存在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換句話說,保證人是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契約而非「債務人」(圖1)。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的責任就是保證責任[2]。至於保證人代替債務人負擔債務的範圍,除非當初簽訂保證契約時對清償範圍有另外作約定,否則保證人對於主債務本身、其衍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都有清償責任[3]。
一般而言,保證人所負擔的保證責任具有「補充性」。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夠清償債務,那麼債權人須先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且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受償,不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4];否則,保證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清償。這是民法為保障保證人所賦予的權利,但如果保證人自己選擇拋棄先訴抗辯權,在面對債權人求償時就無法行使先訴抗辯權[5]。常見的情況,包含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契約中,有約定「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此時保證人受到契約的拘束,無法對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
特別提醒大家!在簽訂任何契約時都要注意條約的內容,瞭解契約內容且評估自己的履約能力後再行簽約,千萬不要掉以輕心喔。
「連帶保證[6]」與上面介紹的「一般保證」主要區別在於:連帶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保證人的地位搖身一變,與債務人一起成為連帶債務人,各自對債權人有清償所有債務的責任[7]。
簡單的說,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
因此,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連帶保證人無法受到先訴抗辯權的保障,其責任地位比起一般保證人更加不利,一定要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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