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是人們現今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帶來更多不同的消費紛爭,舉例來說,在網路上看到相機只要888元,便一次買了3台,但事後賣家卻說是標錯價,因此訂單不成立,賣家可以這麼主張嗎?
這個問題在2016年以前極具爭議性,但在經濟部修正「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之後就有了結論,我們先來談談2016年以前法律怎麼說。(見圖1)

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
一、契約成立要件
關鍵點在於相機的買賣契約何時成立?如果認為買家下單的那一刻契約已成立,賣家就應該要出貨,反之亦然。不過契約成立時點,依民法第153條[2]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學對於契約雙方之間的意思溝通,區分為,要約跟承諾[3],例如在買賣契約,A問對方要不要買/賣?B接著回答說好呀我賣/買了,A的詢問就是要約,B的回答就是承諾。要約與承諾是契約成立的要件,二者兼備時就是「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
二、要約的引誘
你可能會覺得,依照前述標準,賣家在網頁上商品的標價是要約,而買家的下單是承諾,契約因此成立,賣家就是要出貨,有什麼好吵的?
但締結契約的過程千變萬化,賣家的行銷方式推陳出新,賣家的行為不一定都可認為有要受到要約拘束的意思[4],為了處理這個問題,民法學在要約的前階段,還有要約的引誘這個概念,指賣家行為只是為了吸引買家提出要約,例如拍賣網上的商品刊登[5]。
舉例來說,計程車隨機開在路上而乘客招手,但會過敏的司機看到乘客帶著狗於是拒載是沒問題的,因為計程車在路上行駛屬於要約的引誘,是吸引乘客提出要約的方式,本身不算要約,因此乘客的招手就不算承諾,契約未成立,司機就沒有履行的問題。行駛本身不是要約,乘客招手才是,所以司機可以決定是否為承諾。綜上所述,昔日爭議在於判斷賣家網頁上的標價,屬於要約還是要約的引誘,然而當時實務沒有定論,皆是個案判斷。
三、意思表示錯誤
如果商品標價被認為是要約,賣家就一定要出貨嗎?賣家心中相機想賣8,880元但誤打成888元,是外在行為與內在意思不一致,構成意思表示錯誤,依據民法第88條[6]第1項表示意思的人有撤銷權,但考量到買家權益,此時是否准許賣家撤銷意思表示進而使要約及契約失效,實務[7]認為要綜合考量,例如視允許賣家撤銷是否會害及一般交易安全、買家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及其主觀心態(是否明知標錯價而惡意下單)。
四、修改此命令後,確定由賣家承擔標錯價的風險(見圖2)

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
為解決各種網路消費紛爭,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8]制定了「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但最初2010年公布的條文,賦予賣家在契約成立後2日內附正當理由就能夠拒絕買家下單的權利,反而衍生更多爭議,故2016年修正規定[9],一旦買家下單契約即成立,賣家必須依照契約履行,若違反得處罰鍰[10],使賣家必須負擔標錯價的風險。
註腳
- 全文請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6),《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153條第1項。
- 臺灣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 民法第154條:「
I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II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20號民事小額判決。
- 民法第88條。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 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第17條。
供參:https://consumer.moeasmea.gov.tw/article-cpc-2364-9485